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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适用范围生态制度(一)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实施约束性市县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有效开展约束性市县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约束性市县4河长制-全面实施约束性市县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100约束性市县6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100县:开展市:约束性县:参考性市县生态安全(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7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PM2.5浓度下降幅度%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约束性市县8水环境质量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约束性市县9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约束性市(三)生态系统保护10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干旱半干旱地区其他地区%≥35≥60约束性市县11林草覆盖率山区丘陵地区平原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青藏高原地区%≥60≥40≥18≥35≥70参考性市县-2-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适用范围12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外来物种入侵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95不明显不降低参考性市县13海岸生态修复自然岸线修复长度滨海湿地修复面积公里公顷完成上级管控目标参考性市县(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1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100约束性市县1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立参考性市县16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约束性市县生态空间(五)空间格局优化17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约束性市县18自然岸线保有率%完成上级管控目标约束性市县19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管控目标参考性市县生态经济(六)资源节约与利用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约束性市县2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约束性市县2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4.5参考性市县23碳排放强度吨/万元完成上级管控目标约束性市24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完成年度审核计划参考性市(七)产业循环发展25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利用率%≥90≥75≥80参考性县2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参考性市县生态生活(八)人居环境改善2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100约束性市县28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约束性县29城镇污水处理率%市≥95县≥85约束性市县3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市≥95县≥80约束性市县-3-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指标属性适用范围31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15参考性市32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约束性县(九)生活方式绿色化33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50参考性市县34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超、特大城市≥70大城市≥60中小城市≥50参考性市35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储运-实施参考性市县36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千克≥50100逐步下降参考性市37政府绿色采购比例%≥80约束性市县生态文化(十)观念意识普及38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100参考性市县39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80参考性市县40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80参考性市县-1-指标解释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规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数据来源: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情况,对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查问题,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突出问题的研究学习及落实情况。数据来源: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方面。县级行政区要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地级行政区要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2-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数据来源:组织、人事、生态环境等部门。4.河长制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河长,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具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及各省相关文件执行。数据来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3-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6.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7.环境空气质量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1)优良天数比例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注: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4-年度考核结果判定。要求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PM2.5浓度下降幅度指标解释:指评估年PM2.5浓度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PM2.5浓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HJ663-2013)测算。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8.水环境质量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1)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指标解释:指评估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与基准年相比提高幅度。包括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行政区域内监测点网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注:①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要求水质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地区-5-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②行政区域内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③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剔除背景值影响。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指标解释:指评估年劣V类水体比例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包括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地下水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劣V类水体比例。地下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监测点网劣V类水体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3)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消除数量占黑臭水体总量的比例。要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明显提高。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9.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近岸海域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6-优于二类的比例。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注:地级行政区完成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县级行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要求水质已达到《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数据来源:海洋、生态环境等部门。10.生态环境状况指数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低。注:干旱半干旱区指年降水量在200-400毫米之间的地区。原则上按区域主要气候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11.林草覆盖率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地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7-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草地面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注:若行政区域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的面积。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域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数据来源:统计、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12.生物多样性保护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措施,受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占本地应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比例。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园林、生态环境等部门。(2)外来物种入侵-8-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外来物种种类参照《国家重点管理外来物种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
本文标题: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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