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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出境包价旅游合同)第一部分告知及提示事项一、出境旅游报名须知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团费,合同方可生效。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通知旅游者。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8、旅游者出境旅游应遵守我国及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9、根据我国海关规定,出境时允许每人携带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金或5000美元现金,免税烟一条,酒一瓶;摄像机、高级照相机必须在海关申报,以免回国时过关缴税。10、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1)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2)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11、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投诉电话: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0871-64608315-2-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0871-96927、63164961丽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0888-96927、5123432普洱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0879-96927西双版纳州旅游行政执法支队0691-2122323红河州旅游局执法监督科0873-372754810、乙方(组团旅行社)24小时服务质量监督及投诉电话:负责人:。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三、旅游安全注意事项(一)乘车(机、船)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安排座位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否则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二)住宿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转移的路线。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3-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3、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若出现丢失,后果自负。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在总台领取酒店名片,以备急用。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应主动实行自救。(三)饮食卫生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急用;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四)游览1、团队旅行时游客不可擅自脱团;如果需单独离团,应征得领队同意。2、听从领队及当地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3、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4、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5、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6、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7、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8、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领队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9、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4-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10、旅行社及领队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11、务必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风俗习惯、禁忌,以免发生冲突。12、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组团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五)购物娱乐1、不要购买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无意购买时,不要向推销人员问价或还价。2、购物时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4、购买需托运的物品,请确认托运方式可行后再购买,以免造成损失。5、在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钱物及证件。6、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应防止诈骗、盗窃或抢劫事故发生。-5-第二部分出境包价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参团名单表》见附件1)性别:护照号码:联系电话:乙方(组团旅行社):旅行社等级: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出境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的《第一部分告知及提示事项》,以及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产品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以及及价格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3、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健康信息)。4、本次旅游活动约定人数为;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5、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第二条【旅游业务委托】1、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境外接待社的,受委托境外接待社必须在国家旅游局推荐的接待社范围内,且须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赔偿后,可以向受委托旅行社追偿;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团或并团;甲方(同意或不同意)乙方转团或并团。3、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证所约定的旅游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按下列第项处理:(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延期出团;(2)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旅行社组织出团(即转团),但乙方转团后必须通知甲方;(3)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旅行社并团,但乙方确保并团后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由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其他旅行社重新签订组团合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解除合同,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第三条【质量标准】1、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以本合同附件《计划书》约定为准。2、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3、旅游购物及自费项目需经甲乙双方特别约定。4、乙方为甲方委派的领队人员必须持有领队证。第四条【旅游费用】1、旅游费用总额:元(大写:)。2、旅游费用包括:(1)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2)旅游观光汽车费用;(3)住宿费;(4)餐费;(5)景区第一道门票费;(6)旅游项目费用;(7)旅行社服务费;(8)领队服务费。3、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第五条【付款方式】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第六条【旅游安全保障】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7-2、乙方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条款处理。第七条【合同履行】1、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4)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5)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2、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等事项;(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八条【合同变更】1、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导游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8-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
本文标题:14云南省出境包价旅游所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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