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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境内包价旅游合同)第一部分告知及提示事项一、境内旅游报名须知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团费,合同方可生效。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通知旅游者。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8、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1)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2)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的;(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9、各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投诉电话: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0871-64608315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0871-96927、63164961玉溪市旅游执法支队0877-96927、2067403楚雄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0878-96927、3129104曲靖市旅游执法支队0874-96927、31230222昭通市旅游执法支队0870-96927、2226968大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0872-96927、2335269丽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支队)0888-96927、5123432迪庆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0887-96927、8231460怒江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0886-96927、3888919保山市旅游执法支队0875-96927、2147704德宏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支队)0692-96927、2137927普洱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0879-96927西双版纳州旅游行政执法支队0691-2122323临沧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0883-96927、2140003红河州旅游局执法监督科0873-3727548文山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0876-96927、215163210、乙方(组团旅行社)24小时服务质量监督及投诉电话:负责人:。二、旅游安全注意事项(一)乘车(机、船)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安排座位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否则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二)住宿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转移的路线。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3、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若出现丢失,后果自负。3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在总台领取酒店名片,以备急用。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应主动实行自救。(三)饮食卫生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急用;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四)游览1、团队旅行时游客不可擅自脱团;如果需单独离团,应征得全陪同意。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3、遵守景区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4、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5、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6、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7、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8、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9、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10、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4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11、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务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免发生冲突。12、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五)购物娱乐1、不要购买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无意购买时,不要向推销人员问价或还价。2、购物时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4、购买需托运的物品,请确认托运方式可行后再购买,以免造成损失。5、在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钱物及证件。6、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应防止诈骗、盗窃或抢劫事故发生。5第二部分境内包价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参团名单见附件1)性别: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乙方(组团旅行社):旅行社等级: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境内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的《第一部分告知及提示事项》,以及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产品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以及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甲方已了解和阅读了前款内容。3、本次旅游活动约定人数为;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七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第二条【旅游业务委托】1、乙方根据甲方报名的旅游行程,确定需要将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2、根据前款规定,甲乙双方对甲方的委托按第项处理:(1)乙方需要将本合同旅游业务委托(具体委托旅行社见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甲方是否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委托。委托接待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2)本合同约定的旅游业务,由乙方独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旅行社。63、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须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4、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证所约定的旅游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按下列第项处理:(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延期出团;(2)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旅行社组织出团(即转团),但乙方转团后必须通知甲方;(3)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旅行社并团,但乙方确保并团后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由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其他旅行社重新签订组团合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第三条【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表1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类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客运服务导游服务景区服务A类预制旅游产品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四星级旅游汽车四星级导游AAAA级旅游景区B类预制旅游产品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三星级旅游汽车三星级导游AAA级旅游景区7经济型酒店标准间C类预制旅游产品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银盘级餐饮企业二星级旅游汽车二星级导游AA级旅游景区D类预制旅游产品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一星级旅游汽车一星级导游A级旅游景区(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①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求;②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26361)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③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④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⑤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2、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在云南省内的,以本合同附件《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8单》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要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标准。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目的地地方标准;若无具体标准,则采用相似标准。4、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第四条【旅游团费】1、团费总额:元(大写:)。2、团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
本文标题:15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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