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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后,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四)将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建立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三)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四)建立健全各项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六)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第八条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第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履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一)建立健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餐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四)制定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记录;(五)制定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第十条学校配备的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四)食品留样制度;(五)食品原料储存制度;(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八)投诉处理制度;(九)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明厨亮灶”活动应有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第十七条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第十八条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第十九条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第二十条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学校领导陪餐时,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第二十三条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第二十四条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六T法”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认证,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二十五条鼓励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第四章委托经营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并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工作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受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第二十九条受托经营单位应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通报的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年考评二次,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信用评价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第三十四条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二)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应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要求:(一)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二)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三)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四)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监管工作责任制,制作《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明确监管责任人。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食堂监管工作开展飞行检查,督促履行监管责任。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量化分级确定的等级每年对学校食堂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
本文标题: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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