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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门店文件文件标题《门店药品广告管理制度》总页数共2页文件编码RKMD-QMS-36版本号00执行日期20XX.X.X起草人质量管理部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20XX.X.X审核日期20XX.X.X批准日期20XX.X.X修订原因20XX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一、目的:为在给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避免不当宣传,特制定本制度。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药品广告宣传管理。四、职责:门店负责人对本制度负责。五、内容:1.凡利用各种媒介发布的广告,包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2.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刊播广告,只准在医药专业媒体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3.药品广告发布前应经过国家药监部门审查,但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4.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其《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5年备查。5.药品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以下情形的为非法广告:5.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5.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5.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5.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25.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6.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本店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门店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7.营业场所的非处方药广告,应建立审查登记台帐,内容包括合法证明、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等资料。
本文标题:连锁药店门店药品广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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