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余杭区环境监测站陈瑛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现有主要环境标准第三部分目前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标准的使用和查询第一部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概念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及特点二、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三、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四、环境标准体系的发展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及特点1、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和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及特点2.环境标准的特点(一)制定环境保护标准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标准本质上属于公益性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与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密切关系。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依法具有强制力的环保技术法规,其强制力来源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中对于达到标准义务和违反标准责任的规定。(二)环境保护标准属于技术性文件,有确定的适用范围。(三)标准与科学研究活动密切相关,制订工作以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展水平为基础和依据。如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是以生产工艺排放水平和可行的排放控制技术为依据的,而这需要对行业的工艺、技术水平、承受能力等做深入的研究。二、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三、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行业型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即:由行业型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四、环境标准体系的发展1、迄今为止,我国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已经有三十九年的历史。1973年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编制完成并于1974年1月1日起实施,它比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颁布)还要早五年。2、上世纪70年代初期~90年代中期,已制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300余项,平均每年发布30余项标准。3、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后,环境保护标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标准数量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4、“十一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每年100项的速度递增,发布了60余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了105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达1300项,备案的地方标准总数达到67个。第二部分现有主要环境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三、行业标准四、浙江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1、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993年12月30日发布;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997年12月3日发布;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2002年4月28日发布;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1989年8月12日发布。2、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年2月29日发布;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002年11月19日发布;GB9137-19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1988年4月30日发布。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土壤环境标准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996年3月1日发布。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7年1月1日发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10月4日发布,1998年1月1日修改单;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2008年10月1日实施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年10月1日实施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没有行业性国家排放标准的其他一切污染源均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将一些本来属于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源都纳入综合排放标准。而2000年4月29日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制度方面规定了“超标违法”法律制度,要求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因此综合排放标准针对一行业性的污染源,可执行性很差,如何控制这些行业污染排放仍然是需要尽快解决的难题。三、行业标准(目前已有62个)1、常用30个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10月27日GB27631-201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10月27日GB26877-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7月29日GB15580-201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4月2日GB25465-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9月27日GB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9月27日GB25463-2010《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9月27日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年12月24GB4287-19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年5月18日GB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年5月18三、行业标准(目前已有62个)1、常用30个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年5月18日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年7月18日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年7月27日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6月25日GB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6月25日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6月25日GB21907-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6月25日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7月29日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6月22日GB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6月22日GB4915-20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年12月29日三、行业标准(目前已有62个)1、常用30个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2001年11月12日修改与解释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年11月12日修改与解释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年3月7日修改与解释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年8月6日GB13801-2009《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11月12日发布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11月12日发布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12月28日发布四、浙江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目前在环保部备案的有4个标准DHJB1-2001《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年3月1日实施DB33/844-2011《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2012年4月1日实施DB33/843-20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2012年6月1日实施DB33/660-2008《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008年6月9日实施第三部分目前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1、现有的环境标准体系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要求。表现在:1)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缺失,如水中有机物排放标准缺失,气中有机物排放标准缺失的更严重,导致我们即使监测也无法对其是否达标进行评价。2)一些项目的环境监测手段落后,无法适应环境管理的要求。若空气中汞的测定。国家已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因此接下来几年,新标准的推出将加快。2、部分新制定的标准,可执行性不足。若噪声标准中关于背景噪声的修正。第四部分标准的使用和查询一、标准的使用二、标准的查询一、标准的使用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监测、评价、规划、治理的主要依据。能正确认识和使用环境标准是每一位环境保护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在环境标准使用中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至关重要。1、关于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关系国家环境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标准,而地方环境标准是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的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环境标准,因此有地方环境标准的区域必须优先执行地方环境标准。但对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统一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不制定地方环境标准。一、标准的使用2、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综合性标准和行业性标准关系在国家颁布的大量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中,有一些排放标准带有综合性质,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另有一大类是针对行业、企业、设备所排放污染物特征或处置方式等而制定的带行业性质的排放标准,如纺织染整工业、污水处理厂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火电厂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铁路边界等噪声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等填埋、焚烧、贮存及农用垃圾、污泥等控制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排放标准,在使用中应遵循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不同行业性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排放,要首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性标准,没有制定行业性标准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则执行综合性标准。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还有几个排放标准,如锅炉、工业炉窑、恶臭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虽带有行业性质,但又通用于各行业,因此也应按以上原则选择使用。如发电锅炉应根据单台出力等标准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来明确使用火电厂标准,还是锅炉标准,不可随意选用。一、标准的使用3、关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关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或与国家各部委、总局等联合发布,并以GB为代号的标准为国家标准,由各部委、总局自行发布的为行业标准,如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代号为HJ、卫生部发布的代号为WS、建设部发布的代号为CJ等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是技术法规,因此有国家环境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环境标准。没有国家环境标准的,在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计时,可以参照相关的行业标准,但这仅从技术要求角度引用,而一般不作为环境保护执法管理的依据,除开被国家标准所引用,则也具备了执行效力。如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被《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所引用,所以也与该标准同效。国家环保总局对本行业颁布的环保标准(HJ)作了如下界定,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制定,当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自行废止。现行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等技术要求一般都由国家环保总局以部颁标准形式制定发布一、标准的使用4、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关系从执行性质上看,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都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0663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