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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概述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等。所以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其实并没有脱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有所差别,但是其根本上并不具有独立性。笔者倾向于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当具有独立性,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还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研究和发展。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原理(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责任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其内容如下:第一,主体。从经济法理论上来说,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但是由于这种主体身份并不固定,所以主体之间的调节和被调节关系并不具备一定的对应关系。我们归纳起来,经济法责任主体主要有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固定主体和社会中间层。第二,归责原则。学界对经济法的归责原则具有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有因果关系责任、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和“天平归责原则”几种。当前我国倾向于严格责任,但是由于经济部门法的不完善,当前应当确立的经济法责任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的综合归责体系。第三,行为的违法性。经济法责任要求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毫无争议的,不违法的行为不能要求其承担经济法责任。但是对于违法的认定,当前依然存在争议,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实质违法中的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当前争议较大的内容。第四,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经济法责任不以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即便未造成损害后果,只要有危害行为,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讨论因果关系也就毫无意义了。(二)主要的经济法责任类型当前主要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有八种,分别是: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实际履行、办法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其中惩罚性赔偿包括了罚款。上述八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在对传统法律部门责任承担方式的继承和借鉴同时研究经济法特有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下进行的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出,从字面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民法责任是很类似的,但是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例如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既不因为违约,也不因为侵权,更不是其他违法行为,而只是决策失误,这种义务也并不违反法律的义务,不能以民法和行政法责任区要求政府承担,这种责任类型从经济法角度去分析才是正确的。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一)经济法理念解析“理念”一词是绝对的舶来品,它是西方哲学中的重要内容,在不同国家哲学观点中代表不同含义。例如,在拉丁文中该词语的涵义是大量的智慧,而在德语和英语中,该词语则是思想、见解的意思。我们所要研究的“理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常用到的该词语有一定的差别,其不仅仅限于观点、想法、看法等含义,还应当包含追求、理想和目标之内涵。根据对“理念”一词的解读笔者认为,法的理念指的是人们对法的认识、立场、态度以及目标和追求,它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很容易知道经济法理念指的就是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态度以及追求。其内容包含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法的宗旨,指贯穿于经济法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二是经济法宗旨的实现方式。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现实下,经济法理论简单来说就是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二)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经济法责任由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重要的方面构成,那么我们讨论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应当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从责任主体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都有一定的差别。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责任体现的则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其实与部分经济法责任主体较为类似,是上下级的关系,但是行政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平等主体;而经济法责任主体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一般来说,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大多数情况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当然,也有部分经济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其次,从归责原则上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少数情况下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很少用到严格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非常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要么故意,要么过失,一定有过错;行政法律责任同责任主体一样,也与经济法责任类似,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再次,从违法行为上看,四种责任的要求是一样的,基本上都要求有违法性。最后,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强调需要有损害事实和后果,没有事实及后果一般不追究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不必然地强调损害事实,但是却注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一方面,行政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也非常类似,都不强调因果关系,但在明确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因果关系。从上述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学界之所以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正是因为其在构成上与行政法责任非常类似,基本上我们可以说其是行政法责任为主,民法责任为辅的综合性责任。但是我们要知道,由于当前经济法责任缺乏对经济法责任规范本身的系统的实证分析,所以才会让人产生缺乏逻辑基础的疑问。经济法责任归责的原则应当确定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那么严格意义上我们不能够说其是行政法责任和民法责任的合一,而是独立的责任类型。(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首先,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刑法理念和行政法理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有其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民法的理念相对较多,我们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等;刑法的理念就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行政法的理念是宪法至上、依法治国,而经济法的理念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由于上述四大部门法的理念是有差别的,那么在不同的理念下,如果将经济法责任的归纳和追究与行政法和民法混为一谈,势必会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不利于经济法律部门的长远发展。其次,很多经济法责任的内容与三大法律责任是相悖的。一般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持反对意见的学者都是人为经济法责任是复杂的行政法和民法责任的结合,一般来说不会考虑其与刑事法律责任由一致性。那么我们就来看经济法责任和民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区别。在经济法责任中,有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惩罚性赔偿,这项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在当前主要应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侵权。由于行为人一般来说在社会中占据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其滥用权力就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害,所以惩罚性赔偿就是很好的责任追究方式。但是惩罚性赔偿它不是民法责任,因为其与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悖的。民法是救济法,其只有补偿性而并不会具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也不属于行政责任,因为惩罚性赔偿仅仅是给受害者得到补救的权利而并没有赋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利;自然,其更加不会是刑法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会让惩罚性赔偿这一责任变得没有法理基础。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经济法理念上来看经济法责任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经济法最初建立是因为法学家在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和实践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用民法很难解释清楚,很多行为如果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中就会让整个民法的逻辑基础产生动摇。所以经济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被认为是民法的补充,是民法为了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才会产生的。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应当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经常与行政法律关系相提并论。但是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般来说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个体利益。民法责任中只有补偿,没有惩罚;刑法和行政法中的惩罚一般来说最终都会归国家所有,例如刑事罚款和行政罚款最终都归国家所有。但是经济法领域的罚款最终是要补偿被侵害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不能够说归国家所有,所以其责任背后所要体现的目标是不同的,换句话来说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理念是不同的,这也就要求经济法律责任的确定要与其他几种法律责任相区别开来。四、结语综上所述,笔者从经济法理念作为解读的突破口,认为当前经济法责任并不能够说是绝对独立于传统三大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独立的新型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与上述三种责任相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研究经济法责任出发点如果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需求和WTO对我国市场规则的压力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若刻意地以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来试图证明经济法律部门的重要性,那确实舍本逐末的错误方法。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在当前仍然主要是传统三大责任的综合适用,仅仅在责任形式和手段上具有特殊的表现,我们承认其特殊性,但是不能因此说其就具有独立性。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责任成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也是大势所趋,但是至少在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还并不具备独立的条件。笔者自身水平有限,文中观点可能有谬误,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如有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本文标题: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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