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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上)2015-10-22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浪潮,我国互联网保险又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保险营销渠道和保险产品互联网化进程不断加速,创新新险种和销售额也不断增加。互联网保险在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广覆盖、针对性强等优势的同时,在信息安全、险种设计、服务质量、资产负债配置、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诸多风险。本文重点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应对策略。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发展对策2015年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从而各行业掀起“互联网+”的浪潮。“互联网+”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的新形态、新业态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以大数据为依托,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保险销售O2O模式转换,始终贯穿于险种开发到合同终止一整套的运作过程。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主要的商业模式(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主要代表险种1.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早在1997年,中国保险信息网成立,标志着保险和互联网的结合开始全面铺开。随后国内知名的大险企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组建了各自公司门户网站,由于当时只是险种和公司形象的宣传,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打破这个局限的是中国人保公司,其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实现了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合同的签售。此后,由于电子商务的风潮来袭,互联网保险开始逐步深入展开市场细分和各种模式演进的阶段,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三年来,电子商务颠覆传统理念,与此同时网购规模呈几何式增长,更加激发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兴起。从2006—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近100倍。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大幅提升,几乎是前八年的总和,远高于同期全国电子商务交易增速。互联网保险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长至2014年的4.2%,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9%,比2013年提高8.2个百分点,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整体呈现迅速增长态势。2.我国当前互联网保险的品种与特点互联网保险发展很快、品种也很多,主要涉及寿险、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和新奇的创新险种,但是主要以短期性的互联网保险为主,表1介绍了国内互联网保险的主要种类和相关的具体品种以及品种的特点分析。(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方式及主要商业模式的演进1.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方式渠道创新。突破了诸如保险代理人员的展业销售、银邮代理、中介代理、电话销售等线下渠道,直接通过线上销售,这不仅拓展了保险的销售渠道,而且为保险险种的开发设计打开了发展的空间。另外,在带给客户体验上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保险更强调的是碎片化、场景化、定制化、人性化。险种创新。大中型的保险公司为了赢得竞争优势,着重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开发出基于互联网的对口的专业保险产品,例如,淘宝运费险、铁路系统代理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基于在P2P“去担保”的背景下,中国人寿财险与民安保险联手与P2P网贷平台“财路通”开展保险业务,中国人寿财险对“宜信”承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组织创新。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传统保险公司在机构设置上有很大不同,传统的保险公司一般分为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机构设置冗杂,而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因此在经营成本上处于领先优势。另外,运用互联网技术与资源完成保险业务全过程,逐渐会对保险公司去实体化去中介化。2.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演进(1)萌芽阶段。2000年,大中险企(如平安直通、泰康在线)和一些保险中介先后组建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在展示品牌的同时,宣传各种险种,提升企业形象。这种基于电子商务的模式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还停留在萌芽和探索阶段。(2)过渡阶段。第三方平台和兼业、专业代理模式。2011年,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趋向规范化、专业化。2012年,以淘宝保险频道各大险企的淘宝旗舰店和借助微信、微博、互联网金融网站(网易理财、招财宝京东金融)推广的第三方电商平台运作模式开始兴起,并迅速成长壮大。随后,以铁路和航空系统、网银代销、移动、携程、车商经营自身业务同时代销各种短期险种的兼业代理模式开始出现。随后以慧择保险网、中民保险网、优保网等专门为各大险企代办保险业务,类似保险专营超市的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出现。(3)稳定成熟阶段。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2013年末,中国平安、阿里巴巴、腾讯“三马”联手设立国内第一个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以众安为首,中国人寿、太平洋、新华、太平、安邦、阳光、生命、前海等已开办或筹办独立电商公司,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成熟期,行业竞争趋于白热化。二、互联网保险基于PEST分析和通用矩阵分析的优劣特征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受制于外部的宏观环境(PEST),如法律(Political)、经济(Economical)、社会文化(Social)、技术(Technological)和内部的通用矩阵分析。微观环境如市场增长率、占有率、信息安全、道德风险诸多因素的影响,既有独特优势也有其劣势,我国现行各方环境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利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威胁,需要引起业界重视。(一)基于内外部环境的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分析1.网购规模激增,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拓展平台由下图可知,我国网民规模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网购用户也是日益上升,2006年我国网民规模为1.37亿户,2014年则达到6.49亿户,增长了5倍;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人,较2013年末增加5672万人。2014年网民的渗透率(即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为55.62%;而网购用户从0.30亿户增长至3.61亿户,增长了12倍;网购消费规模从2006年的258亿元骤增至28000亿元,扩大了108.5倍;手机在线支付的较2013年上升73.2%。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人口红利在电子商务上的充分释放,“互联网+保险”的模式会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产品呈现形式;另一方面突出了目前网购替代线下购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力的需求支撑。保险消费文化也在逐渐变化,下图是中国网民购买保险渠道占比,人们已习惯于“足不出户,乐享人生”的网购便捷模式,这也正是消费方式朝O2O的转变。虽然从个险营销员中展业占比大,但是其份额逐年被互联网渠道所替代,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已达28%(包括专业、兼业代理网站、第三方平台、官网、手机端的销售占比),并将持续扩增,互联网保险消费必将日渐常态化,人们将从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参与者。2.依靠大数据精准定价,险企业务开展透明、高效在技术方面,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依据大数据平台,可以充分收集顾客各方面的信息,通过客户理赔数据收集分析,可以作为精算基础,为该险种合理精准定价提供了前提和保障。依赖大数据,可以收集客户的性别、年龄、消费偏好,可以对客户进行细分,为其定制个性私人化的保险产品[2].同时互联网保险依靠高效便捷的电子商务渠道,使保险展业效率更高,各大险种和条款都可以按照需要随心选择,透明度很高。由于从线下的保险营销提升到线上保险签售,大大节约了展业成本,数据显示传统保险销售中成本费用约占保费收入的33%,而互联网保险展业费用仅占10%左右。3.“互联网+”混业经营明显,助推产品多样化在市场增长率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全面铺开,互联网与金融、工业、交通、医疗、教育、农业的结合,大大拓展了互联网电商平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增长提供了源头活水。而且,随着“互联网+”的经营融合,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互联网保险与其混业明显。目前许多高收益理财险都是混业的结果。另外,依靠大数据还可以使综合金融大后台建设得到深化,与金融产品的相关性结合程度会大幅提升,品种会更丰富,这无形中扩大了互联网保险的市场空间,为互联网品种创新提供了来源,助推了保险产品多样化。(二)基于内外部环境的互联网保险的劣势分析1.技术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突出在技术方面,由于互联保险在网上销售,依赖于互联网络技术和计算机硬件系统,而互联网是一个风险敞口的交易载体,其开放性会和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漏洞会带来很多技术应用上的不兼容和风险放大,造成线上客户隐私信息保障难,合法权益易遭侵犯。在道德方面,互联网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由于互联网保险载体的虚拟化,承保相关的条件不需要当面问询,导致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承保的次健体标的风险就不可控;最后,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电子材料造假难于查证,易给保险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见,无论从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企业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难防范。2.不良竞争更加隐蔽多样,产品同质化风险高在竞争结构方面,互联网保险在渠道上的创新,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新形式。首先,因为互联网监管粗放,同行可以轻易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官网,歪曲事实抹黑竞争对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其次,由于互联网信息的可篡改性,存在着未经保监会的审批和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保单或发布新保单,乃至篡改已经生效的保单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损害客户利益[3].由于这些手段成本低并且极其隐蔽不易被监管,同时在法律方面,互联网专业法律的缺位,导致不良的恶性竞争者难以被惩处。最后,由于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透明,为了获得好的业绩,同行大多会相继模仿畅销的互联网保险,造成产品同质化率非常高,也侵犯了初创者的相关权利。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一)相关法律不健全,存在监管风险目前在我国,法律严重滞后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当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及监管,只有部分涉及互联网保险的规定分散在《保险法》、《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法律中。由此产生了诸如网络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及身份的确认以及合同的订立和其效力问题;第三方中介平台法律规制问题,违规使用微博、微信、腾讯QQ等平台进行形式新颖的销售误导难于防范;在互联网保险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及法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保险支付系统不完善、网上认证的可靠性不高等问题。(二)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高,存在产品设计风险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主力险种为意外险、车险、理财险等标准化产品,同质化较严重。首先,由下图可知,渗透率最高的是短期意外险,因为这两类险种条款简单,标准化高、费率低、核保易,方便在线上销售,同时由于这两类保险难以给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所以客户依赖度小。其次是理财险,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设计虽然提高了销售额,迎合了客户的口味,但是由于其经营成本较高且易被同类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替代也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最后,对于人寿险和健康险,需要与客户细致沟通,征求客户个性化的要求,设计出适合自己年龄和保障范围的产品,条款复杂不易在线上推广。由于产品场景化的开发深度不足,由互联网经济活动场景衍生的保险需求仍有待挖掘。另外,产品碎片化,难以满足客户需求,复合形态的保险责任有待进一步分解。与一般商品不同,保险产品本身就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无形性等特点,这些特点都给互联网保险的网上销售带来不确定性。同时,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在表现形式、损害计量上与传统保险风险有较大区别,由于历史精算数据缺乏,因此针对特定互联网保险风险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难度较大。所以,当前推出的互联网产品种类单一,存在产品同质化的设计风险,产品创新亟待突破瓶颈。(三)互联网技术不成熟,存在信息安全风险由于我国计算机技术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落后,主要包括由于某种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或者兼容问题等引起的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的攻击和计算机病毒的传递等,这都有可能最终导致系统崩
本文标题: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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