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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特征、常见罪名及立案标准二、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和意义三、运输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对策四、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的十大趋势五、职务犯罪的曝光途径六、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七、职务犯罪的危害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特征常见罪名及立案标准(一)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宗旨,滥用公共权利,危害国家公务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信誉,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2、职务犯罪主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主体特殊—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具有职务的相关性—背离职务宗旨和授权意图-----滥用公共权利。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犯罪共有55种罪名1、贪污贿赂犯罪12种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2、渎职犯罪35+1种罪名:(新增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涉及不同部门的还有专条规定)3、侵权犯罪7种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报复陷害罪等。(二)常见的职务犯罪概念及立案标准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是5000元。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科刑最为严重的一种职务犯罪。刑法规定贪污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恶劣的就可以判处死刑。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千元);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活动的(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5万元),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行为。3、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立案标准是5000元。有两种情况:(1)索取他人财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然索要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受贿罪。(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谋取的利益成功与否,都构成受贿罪。关于受贿罪的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时间:2007-07-09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4、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为10万元.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什么是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5、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为10万元6、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6、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急需、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7、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8、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7、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6、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和意义概念:预防职务犯罪是指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目标:推进和完善“不易腐败的惩防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严厉惩治职务犯罪——法网预防职务犯罪——防护网扎在犯罪“泥潭”和“深渊”周围的防护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把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新更高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更加重视对一县一市一省乃至全国一个时期职务犯罪发生特点、发案规律、犯罪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的深入分析,反复发生的问题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从机制上找原因,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性原因和机制上的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实现刑法任务和刑罚目的的重要过程。直接预防\间接预防—警戒作用犯罪学理论认为社会人群分为三类:一是没有产生犯罪动机的人;二是已经产生了犯罪动机,尚没有实施犯罪的人,有人称之为“亚罪犯”、犯罪预备队三是已经犯罪的人,也就是罪犯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无害正义的社会呼唤2、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败斗争实践的必然要求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中纪委二次会议胡锦涛总书记讲话: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的一件大事来抓,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与部署,推动反腐倡廉取得重大成效,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多发易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我们必须继续进行不懈的努力。(2003-2-19)2007年1月9日中纪委七次会议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里,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仍然艰巨
本文标题:《预防职务犯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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