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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单件或批量物资。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物资指国务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等,以及规定之外的材料、试剂等。第四条学校的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五条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应确定主管物资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第六条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系统,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第二章物资采购组织形式第七条学校物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第八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第九条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学校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由资产后勤处编制,每年初公布一次。第十条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单位自行采购目录由资产后勤处编制,每年初公布一次。各单位自行采购范围的物品,也可以委托资产后勤处采购。第三章学校集中采购实施第十一条学校集中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竞争性谈判;(三)单一来源采购;(四)询价;(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学校物资采购招标、谈判与询价小组由资产后勤处、监察处、申购单位及相关专家等组成。第十四条国家明文规定的招标范围内产品,单台或批量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的国内物资,单台或批量超过40万元人民币(含)的进口物资,均要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其他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各种采购方式均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符合招标采购范围,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申购单位可向资产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下列采购方式。(一)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范围,并有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由资产后勤处按《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程序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组织相关人员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1.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4.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范围,但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小组由申购单位、资产后勤处及相关人员组成,按《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程序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并让其报价。(三)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范围,但有下列情况的单台或批量采购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1.招标失败;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3.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4.重复合同;6.设计竞赛;7.紧急需求的采购;8.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9.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10.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申购与审批第十六条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组织的采购,各单位在采购前均需认真填写《厦门大学货物申购清单》(可自行采购的材料除外),贵重仪器设备采购须附《厦门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集中采购的申购单报送资产后勤处作为执行购置计划的依据。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如需申请自行采购,必须填写申购单并附自行采购说明,经资产后勤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属自行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申购单作为固定资产登帐及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七条在执行采购过程中,购置计划若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报批与申购手续。第十八条凡属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购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采购合同第十九条学校采购的所有物资必须签订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第二十条资产后勤处是学校授权管理物资采购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集中采购合同的审查、签订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各单位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负责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监督合同的履行。第六章验收和索赔第二十一条物资的验收和索赔按《厦门大学物资验收管理办法》、《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门大学进口科教用品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境外采购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物资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第七章监督和责任第二十三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举报。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厦门大学集中采购及自行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1.电子产品类(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摄像设备、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音视频会议设备、监控及门禁设备等)、空调、锅炉、汽车、电梯、家具等。2.压缩气体、剧毒化学试剂、放射性元素等危禁物品。3.复印纸、打印纸。4.其他单台套2000元人民币(含)或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5.其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材料(含化学药品)。6.各类大宗物资。自行采购目录:1.技术含量高的且为非标产品的仪器设备;2.野外作业或出差在外因工作急需必须即时购置的仪器设备;3.单台套2000元或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4.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材料(含化学药品)。5.其他特殊情形。厦门大学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本文标题: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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