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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资产评估师责任与风险
1小组成员:林志行俞楠谢卓韫李哲王文文评估师的责任与风险21整体框架•评估师的责任•实践的教科书:案例分析•风险如何防范?31.1评估师的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自律责任民事责任41.1.1刑事责任关键词:资产评估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严重不负责任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上述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51.1.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违法行为处罚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键词: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二百零一条: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第15号令)第5、6、13条等规定81.1.3自律责任•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体系《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制度91.1.3自律责任•相关文件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第三十八条: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对其进行强制培训]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依据章程):(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类型和情节程度不同,规定不同的惩戒方式。101.1.4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结构图权利义务民事责任违反义务违约侵权111.1.4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的分类对象:委托人对象:委托人及第三方责任对象依据不同合同责任侵权责任12合同责任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3合同违约行为的形态•1、不能履行•2、延迟履行•3、不完全履行•4、拒绝履行14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第三人责任)•第三人是指与评估机构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因信赖并使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合格评估报告,而遭受损害的人。•第三人责任形成的四个必要条件:第一,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第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第三,评估结果不实与债权人损失有因果关系;第四,评估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153)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16•《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P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72实践的教科书:案例分析“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师责任问题“麦科特欺诈案”引发的评估师责任问题泰港评估案例分析18案例背景•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2经成都市体改委批准,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和其他三家机构共同组建而成,是一家国有企业。•199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红光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数字:1997年度全年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306元/股。然而,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19红光四宗罪:•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96年盈利5000万元。而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实际亏损10300万元。•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上市后,在97年公布的中报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在98年4月公布的97年年报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3.隐瞒重大事项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黑白玻壳生产线池炉大修,停产8个月,已属淘汰设备;彩色玻壳生产线池炉也无法正常运转。)•4.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线项目。经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红光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作披露。20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处罚及依据:199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以下处罚:没收其在红光实业上市过程中的全部收入(10万);对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罚款20万(业务收入的200%);暂停证券类业务资格处罚依据:评估事务所涉嫌高估红光公司土地使用权价值;对最终引发企业经营和财务危机的彩玻池炉超期服役、带病运转问题进行了刻意隐瞒。21资产评估事务所申诉依据:•1.97年3月,在规范“红光公司”92年资产评估报告时,补入了部分土地价值,依据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60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1997]2号文件的规定。两个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土地价值纳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否则有损国家权益。•2.规范后的报告,虽然比1992年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总资产增加了16%的土地价值,但所列明的资产是真实的、实在的,价值总额反映了1992年资产的本来面貌,不存在虚假,不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22资产评估事务所申诉依据:•3.规范后的报告书中没有对这一情况给予披露,是由于疏忽所致。事务所认为规范修正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国资主管部门的确认并公告使用,原报告书应自然作废。•4.规范修改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仍用原报告书的文号和时间,是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12号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一般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的规定。这种做法就是既遵守了“不再进行评估”的规定,又遵守了“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基准日”的规定。23评估监管的缺陷及准则的改进:1、评估法规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事务所申诉依据来自:中国证监会监[1996]12号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一般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缺陷:由于12号文中的规定欠妥,导致没有合理调整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带来了资产估价问题。改进:《准则-报告》11条“通常报告有效期限为一年”。评估基准日的规定??24评估监管的缺陷及准则的改进:2、“鉴定资料真实性”的责任界定不清晰: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1998)136号】中规定评估中委托方责任包含: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缺陷:在中介机构对委托方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核查的权、责问题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25评估监管的缺陷及准则的改进:改进:2001《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要求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在披露要求中规定: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2004年5月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首次对委托方和评估师双方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此外,《准则-基本》7条,《准则-程序》18条(签字盖章,规避风险),19条26评估监管的缺陷及准则的改进:•3、资产评估
本文标题:资产评估师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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