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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管理过程中依法处理依据《刑法》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125条、第127条、第130条、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二)盗窃、抢夺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品的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的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7、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2、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3、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5、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6、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7、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五)违反储存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4、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1、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一.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非法爆破);二.丢失、被盗民爆物品;三.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四.爆破作业期间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管理;五.不按规定将剩余的民爆物品退回仓库存放;六.临时存放民爆物品不安排专人管理、看护;七.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警戒;八.不按设计方案进行安全防护。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一)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非法爆破)非法爆破指未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同意而进行爆破作业的行为。查处依据及处理意见:①行为人涉嫌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对行为人按《刑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3年以上10年以下)。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非法爆破)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达到以上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按“情节严重”处罚(10年以上直至死刑)。②若未达上述最低数量要求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或根据民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爆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二)丢失、被盗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民爆物品指责任人或单位违反民爆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中,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事)件。查处依据及处理意见:①对于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责任人指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临时保管民爆物品的现场保管退库人员,须视具体责任情况确定)。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丢失、被盗民爆物品②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③造成民爆物品大量丢失、被盗案件或因民爆物品流散后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丢失、被盗民爆物品④造成民爆物品大量丢失、被盗案件或因民爆物品流散后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三)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爆破作业指接触民爆物品的所有作业(包括装药、填塞、联线、检查线路、起爆、处理盲炮等)。爆破器材管理指接收、保管、发放爆破器材的有关工作。行为人违反民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安全规程第4.2.1.3及4.2.1.4项。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或爆破器材管理•①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责任人(无证作业人员和同意该无证人员作业的人员)予以行政拘留。•②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四)爆破作业期间爆破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管理爆破作业期间——指从民爆物品送到工地时起,到实施爆破结束,处理盲炮完毕,并清点好应退库数量,督促现场保管员将应退库民爆物品锁入临时保管箱为止。查处依据及处理意见行为人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第4.2.3.4条、第4.2.4.2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民爆条例》第四十二条。爆破作业期间爆破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管理•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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