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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一般照明灯具(订货技术规范书)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书,对我公司(甲方)CP5、CP6采购项目中,涉及采购的工厂照明灯具作以下说明。本技术要求与订货合同有同等效力。各报价单位在阅读并同意此协议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并且在中标后遵照执行。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生效日期:编制:审核:批准:1车间一般照明灯具(订货技术要求规范书)1.总则1.1称谓的定义:(以下简称:甲方)产品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1.2本要求提出了对车间一般照明灯具本体及光源形式、内部电气线路、相关元器件、外观等,技术参数、性能、结构、试验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限定了灯具产品的供应商范围,主要目的是出于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维护甲方的权益。1.3本技术要求为甲方最基本要求,凡本规范书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条件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的优质产品,所有提供的货物应遵照适用的最新版IEC标准和中国GB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满足业主当前和未来可能的功能需求。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任何替代指标不低于本技术要求。1.4本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1.5本技术要求供货方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供货方不能满足所有技术条款要求,故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将导致废标或设备最终不能通过验收。1.6供货单位不能因为业主提供的图纸和规范书的遗漏、疏忽和不明确而免除供货单位提供最好原料和工作质量的责任。倘若发现疑问之外,供货单位应及时通知业主,在差异问题未解决之前进行的任何工作应由供货单位负责。如果供货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要求的条款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供货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要求。1.7在认为必要时,供货单位还应根据我司需要,提供主要原材料供应厂商情况介绍(附供货单、检验报告等)。1.8本技术要求经供货方和业主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2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报价单位在阅读,并同意此协议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并且在中标后遵照执行。1.9本技术要求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2.企业资质2.1应出示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灯具生产资质证明;2.2本系统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和“CCC”质量认证(附复印件);2.3与投标相关的生产技术能力和设备状况说明;2.4设备制造商应具有3年以上批量生产同类灯具的能力和经验,一年内未发生因制造质量不良引起的重大事故或重复性质量问题;2.5提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2.6提供投标设备产品五年内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2.7提供投标产品中进口关键元件供应商的供货承诺函。3.技术标准及规范投标人所提供工厂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应依据以下(但不限于)标准和规范的最新版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GB/T2829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IEC60598-1:2003,IDT)GB/T10682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10682—200×,IEC60081:2005,NEQ)GB17743电器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743—2007,CISPR15:2005+A1:2006,IDT)GB/T18595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2001,IEC61547:1995,IDT)GB17625.1—2003低压电器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每相输入3电流≤16A)(GB17625.1—2003,IEC61000-3-2,IDT)四、技术指标4.产品技术要求及参数4.1环境4.1.1海拔高度:≤2000米;4.1.2环境温度:-10℃~+45℃;4.1.3环境湿度:一般相对湿度在+40摄氏度时不超过50%,在+20摄氏度可达90%;4.1.4使用情况:户内使用,连续工作;4.1.5安装条件:厂房网架内下沿;4.1.6灯具的防护等级:参考车间设计图纸要求;4.1.7灯具温升:应能满足环境温度40℃时正常工作;4.1.8灯具的防电击保护分类:I类;4.1.9防爆区域灯具环境:应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危险场所2区,温度组别达到T4,防爆标志为ExdIIBt4。4.2供电条件4.2.1额定工作电压:单相交流220V±10%;4.2.2频率:50~60Hz;4.3灯具整体4.3.1灯具电器箱采用一体化设计;4.3.2灯具为深照型,建议应带有耐高温保护罩(同时须满足灯具散热要求,250W灯具须为密封式,底部带有5mm钢化玻璃防护罩,400W灯具底部可选用防护网罩(网格必须密集,防止灯泡及相关元器件掉落);冲压车间必须带金属防护网罩。4.3.3灯具材质:a)采用铝合金外壳厚度不应小于0.5mm;4b)灯具电器箱采用压铸铝成形外壳;c)灯具反射器采用高纯度阳极氧化铝,抛物线型反射面;4.3.4灯罩口径尺寸:a)250W:Φ400~Φ430mm;b)400W:Φ450~Φ500mm;4.3.5灯具的光学装配件必须安装呼吸器,以保证光学装配件内部的清洁和有效;4.3.6灯具配套接线盒内须带有PE接线端子,并明显的标识;4.4光源4.4.1采用飞利浦公司生产的金属卤化物光源;4.4.2光源参数详见下表:参数400W金卤灯250W金卤灯色温K4000K4000K显色指数Ra≥65Ra≥65Ra光效lm/W不低于95lm/W不低于95lm/W使用寿命h平均寿命不低于12000h平均寿命不低于8000h4.4.3各位附件要求4.4.3.1均采用飞利浦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4.4.3.2镇流流器1)应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型号详见询价清单或施工图;2)适用额定电压为交流220V±5%/50Hz;3)功率因数:配上补偿电容后,系统功率因数达到0.9以上;4)寿命:不小于2年,性能可靠;5)低功耗(通过TW130测试),低温升(温升小于70度);6)采用优质矽钢片和180度高温漆包线,同时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国际标准,通过CCC认证。4.4.3.3补偿电容采用防爆、自愈式低损耗电容,铝外壳封装,内置防爆保险装置,防短路爆炸容量精度高,耐压220-230ACV/50Hz,可在-5℃—+85℃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国际标准。54.4.3.4触发器应采用与光源相配套的产品,双向多脉冲设计,保证灯泡启动可靠,适用电压220-240ACV/50-60Hz,采用金属外壳,最高壳体耐温105°,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国际标准。4.4.3.5安装附件灯具配套的安装附件,须和灯具规格相一致,在材料、工艺上应符合相适应的国家标准要求。配置接地线采用黄绿线。5.交货和验收5.1现场试验甲方可根据需要派代表对所订购的全部或部分产品进行工厂生产阶段检查,有权查询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记录。甲方参加工厂验收试验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也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5.2CCC认证实验产品应进行标准的CCC认证实验,试验项目和程序应按照有关国标和IEC的规范,并提供CCC认证实验报告供招标人审定。卖方应提供已通过的试验报告,卖方CCC认证实验不符合招标人要求时,应重新进行CCC认证试验,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5.3确保按照我公司的供货进度要求及时排产,并按时送到我公司指定地点;5.4我公司有权根据项目进度,要求供方延期交货;5.5供货方安排运输,运输费由供方承担;5.6灯具铭牌每只灯上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铭牌: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b)电源电压和频率;c)标称功率或型号及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有关光、电特性的参数;d)制造日期(年、季或月)。注:年和月用数字表示,季用罗马字表示。5.7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包括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b)检验日期;c)检验员签章;5.8产品资料61)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2)技术手册(该产品日常运行、维护项目及注意事项)等;3)出厂试验报告;4)主要材料进货单,入厂检验报告和进口材料的商检报告;5)要求上述资料各四套,两套交给甲方,两套交施工单位,统一装入文件袋中移交;6)另须配备相关出厂安装和维护配件。5.9包装5.9.1设备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部(专业)标准规定执行。由于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锈蚀、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5.9.2包装费应在设备总价中包括,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5.9.3设备在制造后,所有制造过程中所遗留下的垃圾应全部清理干净,所有的油脂、粉笔、蜡笔、油漆记号及其他无用的记号也应清理干净;5.9.4包装箱外应有明显的起吊部位标志,箱外要有订货号、发货号和设备安装位置号,组装件应有明显的组对标志;5.9.5有关的资料文档应统一装入文件袋中单独移交,以防止拆箱过程中遗失;5.9.6包装盒和包装箱上应使用汉字注明: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厂家地址;b)产品名称和型号;c)额定电压和频率;d)包装箱内灯的数量;e)产品标准号;f)其他标志。5.10验收5.10.1对设备质量应按国家颁发的质量标准和本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5.10.2供货方在灯具制造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设计问题或其他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必须及时要求需方进行协调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货方承担。5.10.3设备运达到货地点后,由安装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清点接货。5.10.4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后,供方应按施工单位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在我公司和监理公司的监督下,进行开箱检验,如供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又无函电通知时,需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质量损坏做出记录,供方应认可并负责处理。5.10.5甲方有权要求供方,在设备安装前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工作,在设备安装后协助施工单位进行调试工作。5.10.6在灯具具体送电条件后,供方应按施工单位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协助进行送电启动工作。5.10.7在灯具运行使用后,由我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最终验收时间进行验收。5.10.8甲方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有权要求供方按照我公司的书面要求进行修改或整改;供方必须按修改或整改意见实施。6.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76.1供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和验收,确保产品质量,并且完成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性能的技术要求。6.2乙方保证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6.3在乙方负责和需方合理、正常的运输、搬运、保管、使用条件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从全部供货设备送电并验收合格之日起为2年。6.4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紧急情况应在48小时内到达。如出现故障,供货方免费提供更换、维修故障设备。6.5保修期后供方也应主动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7.项目管理供货方应在项目执行期间,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工程进度、制造确认和技术服务等。甲方:乙方(供货方):代表:代表: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某公司照明招标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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