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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审判独立,推进公正司法的几点建议公正是法治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更是法治的生命线。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涉及公、检、法、司(司法行政)各系统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最基本的保障和落脚点是审判的独立。没有审判独立,任何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措施方案制定落实得再好,最终都难免因功亏一篑,而功败垂成。司法独立,归根到底是审判的独立。审判独立是指法官只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服从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社会舆论等非法律因素的干涉和影响。坚持并落实审判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我国是党领导的社会主法治国家,法官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当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的时候,他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坚持并落实审判独立,既是落实《宪法》的规定,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根据多年来的观察与思考,就在现价段落实审判独立,推进公正司法提出如下建议:一、建立符合审判独立需求,不受行政机关影响的人民法院经费来源及保障制度独立经费来源是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独立行使权力及承担责任的保2障。没有独立经费来源,谈不上独立行使权力。由于历史及认识的原因,人民法院的经费没有独立性且受制于地方政府。在这样的背景下,谈审判独立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无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参加行政机关拆违、法院受理及裁判行政案件看地方政府面色等情形,原因固然很多,但经费来源及保障的非独立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根源。落实审判权独立,首先落实人民法院经费来源及保障的独立性,使之不受行政机关,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二、探索并建立符合审判独立的法官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法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提供保障。审判独立之目的在于保障审判公正,而审判公正受制审判人员的思想及业务素质。法治思维的养成及业务素质的提高,有赖于长期不断的学习与实践。现行的法官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源于《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践中,法官的职业待遇及保障也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这种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待遇及保障与行政级别挂钩,行政级别越高,相应待遇及保障就越好。待遇与保障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法官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可能并已经导致的后果是基层法院的法官,由于不可能晋升高的行政级别,也就因此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客观上造成了基层法官钻研人事比钻研业务更努力更主动的不利后果。基于审判独立的要义与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法官,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在职业风险性及所需付出的职业努力上,本身不存在任何质的不同,因此,在职业的保障及待遇上也不应当存在差别。至少,就当前而言,应努力做到,不存在大的差别。3三、探索并建立符合独立审判对审判员素质要求的,沟通律师、法官、检察院三大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业经历上的互通渠道,建立符合独立审判对审判员素质要求的法官来源制度。独立审判,不仅要求法官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更要求法官独立承担责任,具有比律师,比检察官更高的业务水平及职业操守。现行的体制基本上是法官、检察院官、律师,尤其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三大法律职业之间,阡陌相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鸡犬相闻(职业活动中互动),人至老死不相往来(检察官与法官基于公务员层面,可一定程度相通;而律师与前两者则无相通之渠道),客观上限制了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也损害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律师、检察官、法官这三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群体在职业经历上的不沟通,导致的后果是承担独立审判职责,最后和最直接地体司法公正与独立法官队伍因人员不足而致年轻化,削弱社会公众对法官能力及公正性的认知。出现了没有婚姻家庭经历,甚至没恋爱经历的年轻法官审理婚姻家庭或恋爱纠纷案件,引发案件当事人不信任等影响社会公众对审判公信力认知的情形。四、改革法官的任免方式,在不具备实行法官终身制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独立审判及司法公信的要求,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司法审判表面上解决的是法律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实质上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任何法律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之间关系是最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古人讲“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独立审判,要求作为审判者的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要熟悉相关法律规范,更要求法官有丰富的司法4实践经验和生活阅历;不仅要求法官熟知相关的法律规范,更要求法官准确把握隐含在法律规范后面的要义和精神。法学理论功底可以在院校里学成,相关法律规范可以要书本或网络上查到,而对隐含在法律规范后面的要义和精神的准确把握,则依赖于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和生活阅历,这些是在院校里学不到的,也是在单一(公、检、法等)的法律职业部门所不能完全积累的。《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初任法官的年龄为23岁(一般大学毕业的年龄)。《法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实践中法官退休多是比照公务员退休的相关制度。法官初任年龄过于年青,退体年龄过于提前,违背了法官职业的特点,不仅不利于审判独立的落实,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的社会公众对法官能力水平及公正性的认知,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沟通律师、检察官、法官三大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业经历上的互通渠道,为适当提高初任法官任职年龄及延长法官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性。改革法官任免方式,建立起符合审判独立要求的法官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将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
本文标题:落实审判独立-推进公正司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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