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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需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6.1道路性质道路红线宽度(m)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高速公路按道路红线退让50m按道路红线退让50m快速干道按道路红线退让30按道路红线退让30城市主干城市道40-806-8车道、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按道路红线退让15按道路红线退让10城市次干道30-394-6车道按道路红线退让8按道路红线退让5城市支路19-29≤4车道按道路红线退让5按道路红线退让3其他道路≤18m按道路红线退让2按道路红线退让2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第三十六条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6.2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表6.2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住采光面(注2)底层0.5H50.4H4多层0.4-0.5H70.35H5高层0.25H(注1)100.15H8次采光面(注2)底层0.25H3-按消防多层0.25H5-按消防高层0.125H8-6.5注1:旧城区为0.2注2:主、次采光面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二款。(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利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他情况下,建筑利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韩四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日照间距的0.35倍。(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第三十七条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各类建筑,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第三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四周围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建筑类别离界距离建筑朝向的距离,除满足第三十六条的要求以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时局三角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在规定的后腿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棚、招牌、灯饰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第四十条河道两岸触感口码头建筑(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执行)外,从防洪提外坡堤顶算起,东江、东江北干流、倒运海水道、东江南支流石龙-东城大王洲段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50m;东引河、韩溪河、中堂水道两岸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35m。其余50m宽以上的河道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20m。沿排洪区两岸(有规划道路的除外)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红线的距离处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第四十一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10千伏5m35千伏10m110千伏13m220千伏20m330千伏23m500千伏38m2、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特殊地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第四十二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兴建建筑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50m;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新建建筑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路基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m.(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需要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修建。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高度不宜超过1.8m,设在建筑红线内。
本文标题:建筑物红线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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