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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用工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用工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公司(含工厂,下同)用工管理规定。一、招工过程管理1.招聘程序。公司招聘员工的责任部门是公司的人事部门(或受公司总经理委托的其他部门)。招聘工作应当遵守以下招聘程序:提出用工需求(用人部门)→汇总分析、拟定计划(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公司领导)→拟定招工通知(人事部门)→落实招聘计划(由公司领导指定部门实施)→批准录用名单(公司领导)→通知录用(人事部门)→确定岗位和试用期(用人部门)→办理手续(人事部门)。2.招工通知。公司招聘员工应当公示《招工通知》,明确拟用工岗位,提出招工条件和用工待遇。《招工通知》必须留存,并由被录用人员签名确认,作为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的依据之一。3.入职审查。要求掌握应聘人员在诚实守信、实际年龄、身体状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了解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对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聘人员不予录用。入职审查过程中的信息管理要求,按照《公司员工信息管理规定》执行。二、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招工条件的已录用人员,在一个月内落实岗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以下情况的暂缓签订劳动合同,或宣布不予录用:1.所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有虚假现象,缺乏诚信的;2.发现患有疾病而不适应录用岗位的;3.未能提供办理招工手续所需材料的;4.外来务工人员未落实住所的;5.发现存在尚未了结法律责任而可能影响岗位工作的;6.未在《招工通知》和《告知确认书》上签名确认的。三、试用期的管理1.公司对新进员工依法安排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协商确定。2.试用期内的员工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管理,由用人部门安排岗位指导,试用期员工享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工资待遇(合同工资的80%)和福利待遇。23.人事部门在员工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内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为:⑴招工条件的满足程度;⑵岗位工作的适应程度;⑶规章制度的遵守程度;⑷业务能力的体现程度;⑸其他约定的实施程度。4.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员工可以按期转正,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足额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5.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员工,不能办理转正手续,不能延长试用期,必须提前3天告知终止劳动合同,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合同期的管理1.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三种: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⑶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用工管理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2.在合同期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员工实施生产组织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训练。3.在合同期内,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奉公守法,文明自律,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时完成规定数量和质量的生产、经营、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4.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有权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提出批评控告。5.公司在生产和工作安排中,有权安排和调整员工的岗位,经与员工协商可以安排临时性加班,并对加班员工安排补休或发加班费。员工补休可以与其他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合并使用,也可根据自己需要作出安排,但需经批准,不能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6.公司根据奖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的遵纪守法、生产和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并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员工作出奖惩处理。对员工的奖励形式:⑴公告表扬;3⑵奖金奖励;⑶提职加薪。对员工的处罚形式:⑴警告记过;⑵扣奖减薪;⑶解除合同。五、医疗期的管理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带薪医疗期待遇。医疗期的确定标准如下:1.员工享受带薪医疗期的期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执行,即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可享受三个月医疗期;以后在本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医疗期的起算时间为:⑴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⑵医疗期为四至五个月的,按九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⑶医疗期为六至八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⑷医疗期为九至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⑸医疗期为十三个月至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⑹医疗期为十九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⑺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3.医疗期的工资计发标准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管理㈠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1.以下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40小时):⑴派驻商场的销售人员(根据商场的营业时间翻班轮休);⑵公司的勤务、管理人员(包括:采购、质检、仓库、人事、财务、内勤等岗位);⑶公司人事部确定的其他岗位人员。2.以下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期内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⑴工厂的各车间生产岗位上的生产人员;⑵公司的内贸、外贸岗位上的营销人员;4⑶公司的进场工程(含工程和道具的设计、监理、检验)、市场拓展等岗位人员。3.以下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⑴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⑵公司外派的营销和工程业务人员⑶公司内值班驾驶员。㈡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依法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1.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日休息安排:公司内部工作的岗位实行每天工作八小时制度,其余时间为员工自己支配的休息时间;派驻商场的销售人员根据商场作息时间实行轮休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日休息安排:保证每一周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其他时间的加班,由公司安排在工作空闲时轮休。3.不定时工作制的日休息安排:确保法定休假日的休息,平时的加班在工作空闲时由公司安排轮休,全年完整休息日不少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完整休息日。㈢休假的具体安排如下:1.法定节假日安排: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执行法定休假日制度。2.带薪年休假安排: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执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3.补休安排: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加班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但补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过期无效。因公司原因使员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用完的补休时间,可以折算工资。4.病假安排:经医保规定医院的诊断治疗,并出具病假证明,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休病假手续的,可以作病假休息。病假休息的期限和工资,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执行。5.事假安排:员工因私事需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以用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事假,经批准后可以安排事假。6.婚假安排: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员工,可享受规定期限的婚假。7.产假安排: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职工,可享受规定期限的产假。7.丧假安排: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办理丧事的,可享受规定期限的丧假。8.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外,其他休假均可用补休抵算。七、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而形成的补偿或赔偿问题,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处理。2.员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作辞职处理;在试5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上述情况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如有下述情形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并在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⑵员工无过错情况下,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⑶员工无责任情况下,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⑷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损害员工利益的;⑸公司存在欺骗、强迫、违章、冒险等手段组织员工生产的;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4.公司对有下述情形的员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⑴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安排另外工作的;⑵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又不能安排其他工作的;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⑷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的。符合以上情形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5.公司对有下述情形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⑴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公司发现员工与其他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或本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不正确的;⑸以欺骗或胁迫方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公司对有下述情形的员工暂不解除劳动合同: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观察期间的员工;⑵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⑶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6⑷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⑸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发生下述情况,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期满,但有下述情形的,劳动合同可在相关情形消除后终止,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观察期间的员工;⑵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经协商并由公司依法作出相关补偿的;⑶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⑷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3.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员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5.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或不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6.已没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达三个月以上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其他相关约定的管理1.关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⑴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辞退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须在完成业务交接和归还物品后,经公司确认不存在赔偿情形的,公司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⑵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和其他因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支付经济补偿金。⑶在医疗期内或者按照工伤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协商后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医疗补助金或经济补偿金的,公司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支付医疗补助金或经济补偿金。2.公司可根据员工的操作能力和工作能力,经与员工协商后签订和实施相关的培训协议:⑴培训对象:有操作技术等级要求和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7⑵培训经费: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公司批准报销;⑶服务期限:经签订培训协议参加培训、培养、考察的员工,必须履行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如不足服务期限提前离职的,需向公司支付约定数额内的违约金。3.公司可根据岗位的保密要求,经与员工协商后签订和实施相关的保密协议:⑴保密对象:公司内技术性强、市场影响大的技术资料、经济数据、管理资料和相关的知识产权。⑵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公司将按约定每月给予经济补偿,直至保密协议期满;员工按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则需作出相应赔偿。⑶竞业限制: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员工违反竞业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公司或劳动合同的变更:⑴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事宜,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组织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⑵依法修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不影响未修改条款的履行。⑶与变更后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按重新签订的劳动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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