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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帐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卫生管理员:质量检验员: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印制目录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四、卫生管理实施档案(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登记表(二)物料采购验收记录(三)设备(仪器)使用记录(四)批生产记录表(五)配送(销售)登记表(六)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信息月份报表(七)包装效果抽检记录(八)餐饮具自检报告(九)生产车间清洗记录五、物料采购索证材料六、相关检测报告七、卫生部门要求归档的相关材料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附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备注1.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1.1未建于居民楼内□是□否1.2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是□否1.3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是□否1.4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是□否1.5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是□否1.6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是□否1.7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是□否1.8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是□否2.生产区卫生要求2.1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是□否2.2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是□否2.3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是□否2.4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是□否2.5粗洗间(区)配备足量有盖容器盛装食物残渣,容器不渗漏,便于清洗、消毒□是□否2.6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是□否2.7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是□否3.设备要求3.1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以及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是□否3.2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GB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是□否3.3具有检验大肠菌群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是□否4.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4.1生产所用洗涤剂符合GB9985和GB14930.1的要求□是□否4.2包装膜为食品专用;所用消毒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4.3生产用水符合GB5749的要求□是□否4.4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是□否4.5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后应及时清洗车厢,定期消毒□是□否5.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5.1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是□否5.2生产用水应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用□是□否5.3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换□是□否5.4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是□否5.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使用独立包装袋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是□否6.卫生质量管理体系6.1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是□否6.2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3个月□是□否6.3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原始记录齐全□是□否6.4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是□否7.人员卫生要求7.1生产操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是□否7.2生产操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是□否8.档案管理8.1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台账□是□否8.2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是□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1-24批准1994-08-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2引用标准G
本文标题: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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