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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中请人:*绪林,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5日,住四川省南江具元潭镇凉水街1号。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事实与理由: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就申请人*绪林诉被申请人廖*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2016)川1922民初87号),判决被申请人廖*吉应于2016年4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绪林171852,92元赔偿款。被申请人来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且履行期已过两年,但被告并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履行,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及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因早年丧偶,儿媳因看到我生活无法自理,毫无生活来源,还要家人护理,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导致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叁万元,请于批准。此致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人:*绪林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
本文标题:司法救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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