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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主创:陈光邓凯丁宝震案件事实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省延安市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播放黄色录像。派出所遂派出4名民警前去调查。当民警闯进该居民家中时发现,房间内只有新婚夫妻张秋林和李小叶两人,此时电视机已关闭。几名民警表明身份,并要求夫妻俩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由此,双方发生冲突。厮扯中,一民警的袖子被撕破,一民警的手被抓伤。民警将张秋林摁倒在床上,然后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名将其带回派出所。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作为证据一起带回派出所。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款同时返还当事人。争议焦点•公权力与隐私的界限•诊所性质的界定•住宅安全权的保障以及界限•黄碟以及淫秽物品之间的关系•行政抵抗权的行使和妨碍公务之间的界限•行政赔偿的自行解决程序法理分析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件,表明合法身份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当公民在自己家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毒品交易、强奸、施加家庭暴力等的情况下,拥有刑事侦查权的警察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可以破门而入,因为此类行为已经造成了明显的社会危害,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二、住宅安全权的保障及界定何为住宅安全权?•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住宅安全权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条件。住宅安全权的理解•首先,住宅安全权具备一定的财产权保障权益,但在现代社会中,住宅安全权的财产属性保护已经被单独的财产权保障条款所涵盖•其次,住宅安全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于人身自由或者住宅内的财产权益的保护,不过由于与其他权利保护之间的竟合,住宅安全权对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效应逐渐被其他权利所吸收•最后,在现代意义上讲,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住宅安全权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权益住宅安全权的限制•刑事搜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行政检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刑事搜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在一般情况下,进入住宅应该取得搜查令状,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紧急搜查,即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时候进行搜查,所取得证据也是有效的行政检查对住宅安全权的限制•传统观点认为住宅安全权作为一种自由权主要是消极的防御来自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侵害,即在警察进行搜查的过程中,需要取得司法的令状才能进行。随着行政权扩张,学界对于基本权利的效力研究也逐渐展开,认为基本权利不仅约束立法行为和刑事行为,对行政行为也具备同等约束力三、黄碟与淫秽物品的关系在传媒人的眼中,“黄碟”与“淫秽录像”或“淫秽光碟”是同一概念,都属于法律上“淫秽物品”的概念。这种概念上的替代从传媒上宣传的角度上来说尚情有可原,大致可归于“新闻自由”的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派出所的民警而言,也是直接的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由给张某出具了《现场扣押物品清单》。也就是说,警方直接的没有任何怀疑的将张某夫妻观看的影碟认定为“淫秽物品”。在法律人看来,这种直接的认定是大可怀疑的•对于本案而言,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点就是张某夫妻观看的影碟的性质为何?这是一个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被忽略掉的关键点,在当前中国,这种事实的认定可能比起前文有关诊所究竟是否为基本权利意义上住宅的讨论更为重要根据事实•据对张某妻子的采访报道,“下午两点多,开理发店的邻居马二毛(化名)来到小诊所,借给我们三张光碟。张某顺手接了,放在门上面的柜子里。晚上10点多,张某拿出碟来放,碟的内容是一个外国女人在沐浴,画面上没有男人”[61]尽管这种陈述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言辞,其真实性需要经过相关证据的验证才能得到核实我国立法就将“黄色”区分为“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以及“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分别给出了较为严格的界定,并且区别对待根据国务院《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出版物”系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第二条)“色情出版物”系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二)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第三条)“外国女人在沐浴”是否等同于淫秽?•以在普通人的心目中将“外国女人在沐浴”直接的认定为“淫秽”,有其独特中国价值标准。四、行政抵抗权与妨害公务•行政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直接的不服从,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享有抵抗权•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民警是否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妨害公务其特点是: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表现是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依法执行,即他们进行的活动的确属于他们的合法职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其他活动,或滥用自己的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受到他人阻止的,对阻止者根本不能以妨害公务论处!公安执法人员在进入私人住宅时,必须着装而且出示证件,要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如果为事发时的情况显然不属于紧急情况,民警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但“看黄碟”事件中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启示之一就是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不管是什么身份的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侵犯公民的法定权益启示之二是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径必须得到遏止,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否则必会对公民权益造成侵害启示之三是当针对公民的不法行径发生时,社会应有相应的遏制力量出现,相关部门与组织的帮助应能及时跟上,如此非法“执法行为”才会收敛,公民合法利益才能少受侵犯
本文标题: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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