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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级:机密种类:经纪合同编号:演艺经纪合同(法务版)公司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艺人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现在住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工行: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在中国大陆地区演艺界长期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演艺资源、市场渠道、资金运作方面的优势以及对乙方的未来市场和收益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委托代理内容一、甲乙两方身份的确认:甲方作为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公司,享受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代理权。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参与的任何型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性及非商业性)的演艺或相关的活动,包含选择、接洽、安排、协商、签约和各项事宜的执行。所有涉及的具体演艺内容、合同、各项收益结算和处理,需甲乙双方按合同执行。二、甲乙双方授权确认:2-1影视表演:安排、决定乙方参与影视节目表演内容、角色;代理影视表演培训、影视艺术交流;负责因表演而形成的广告宣传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联络;电视主持、节目嘉宾、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宣传。22-2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交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电影电视广告;VCD、DVD、CD、CD-ROM、DVD、ROM、VOD;其他新型载体和工具;舞台或表演场地的表演;其他与广告宣传、企划和推广实施活动相关的表演和活动;模特专业表演、写真和广告展示表演。2-3声乐表演代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所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表演(包括甲方自己演出的事务);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及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训练不包括在内);公益活动;配合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国际交流活动;唱片制作代理(唱片具体合作内容另行签订相关合同依据甲、乙双方唱片制作中各自投入或唱片制作约定,另行确定甲、乙双方因唱片制作发行而形成的经济收益的分配比例)。2-4乙方形象策划、宣传推广、新闻发布、广告活动代理:负责但不限于乙方的职业生涯设计定位、演艺形象策划、宣传推广等相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行使法律诉讼,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上述行动。宣传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电视台、户外广告牌等;VCD、DVD、CD、广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载体等;印刷品、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互联网、手机等通讯设备;其他数字化产品和可能的新型宣传载体。2-5法律事务代理:签署本合同,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法律纠纷,并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质安排法律事务协助。2-6行政事务代理: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合同期内,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亲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对甲方行使对乙方的行政事务管理进行干涉。第二章名称、肖像和名誉权三、名称和肖像3-1甲方为乙方经纪及管理个人肖像(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姓名的授权,并由甲方决定及处理各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作品(含制品)的各项权利的归属。肖像权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得利,乙方有权享有相应报酬(收益分配比例按照经纪代理费和税金约定分配)。3-2乙方应对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的所有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的肖像文字等资料交甲方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擅自发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关的文字、图片。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对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得作有损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展示、复制出版、使用,并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合同期间,乙方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行使。33-3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包括但不限于: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乙方的姓名或艺名,或自行更改发型、纹身(含在身体任何部位纹身)、大幅度改变形象、穿着或造型。四、名誉4-1在本合同期间,如甲方认为需要,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4-2在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甲方承诺在代理乙方演艺活动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4-3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本合同和其他附则约定的关于商业保密的有关约定;非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业务活动和非甲方指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出现法律纠纷,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文件而与法律纠纷无关的相关资料。4-4乙方名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图形资料(照片、图片、剧照等)或影像资料。第三章著作权五、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取得报酬权,甲方从乙方收益中取得相应经纪代理费和酬金。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由甲方全权代理解决。5-1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5-2、乙方表演权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理该权利的行使。六、乙方享有表演权,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表演(企业广告形象、歌舞、声乐、摄影、影视、广告、礼仪等)或非商业表演(乙方宣传推广表演、形象推广的公益性表演、甲方正常的公关表演、其他非商业性表演);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报酬权,乙方使用著作权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部分,必须取得甲方认可;乙方作为主要作者的身份,所享有有关权益另行协商。第四章经纪代理费、酬金和税金八、经纪代理费和酬金8-1在合同期间内,乙方依本合同所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第二条所列的演出经纪人代理活动所有所得,由甲方代理乙方进行结算并报告乙方,并依本合同扣除甲方所花费之直接费用、甲方之经纪代理费用及相应的酬金后,将其余额交付乙方(此余额已包含乙方的酬劳)。乙方如收领任何有关甲方因此获得经纪代理费用的报酬,应立即通知甲方且将所收领受4全部报酬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帐务处理。若有任何呆帐,双方同意均不收取报酬。8-2甲方的所有支付活动不另外扣取任何费用,但因协助乙方购买物品或制服有关费用,代理活动中本身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如需要甲方可以为乙方提前预支部分生活补贴,甲方从事后的活动收益中扣除该部分款项。8-3甲乙双方约定的经纪代理费计算方法:以乙方所得总收入扣除甲方所花费之直接费用(甲方进行的经纪活动所投入的人事、差旅、管销及公关等成本费用,并包括乙方艺人助理费用、房租补贴、租车费用等)后,并按下列约定,计算经纪代理费用并支给付甲方:乙方所参与的商业活动酬金低于3万(包括叁万)以内,甲方同意不收取分成,全部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任何商业行为必须告知甲方,且甲方有义务代理乙方协商与第三方合作事宜。酬金3万至10万之间,乙方分得70%,甲方分得30%;酬金在10万(含10万)至20万之间,乙方分得60%,甲方分得40%;酬金在20万(含20万)以上,甲方分得50%,乙方分得50%。以上所提甲方提成比例包括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为乙方代理的所有活动收益,也包括乙方自己安排或联系的所有活动收益。假若乙方的权利遭第三者侵害,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起诉;其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在扣除律师费、裁决费用等相关费用后,其余所得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九、经济收益分配甲方的全权经纪代理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条所列各项经纪代理事务,本合同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停止(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9-1合同期间甲方为乙方制作的唱片,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影响约定的收益,但合同终止后,乙方因合同变化而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应该获得的报酬和经济收益;9-2与影视表演、广告制作,合同终止而影视、广告制作、发行播映正在进行或还没进行,形成的收益不受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约定的经纪代理业务关系的影响。十、特别约定乙方任何商业行为必须告知甲方,且甲方有义务代理乙方协商与第三方合作事宜。十一、税金所有经纪代理费用、酬金和税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执行;乙方的税金如需甲方代缴代扣的,由甲方代为执行。十二、所得收益结算期限和支付方式12-1甲方经纪代理乙方所取得的合法收入,采取按项目/每个演艺单元/季度为结算期限,支付周期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即每个项目或演艺单元结束或季度甲方实际获得因此形成的经济收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把乙方的收入支付给乙方。12-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汇款支付□开户行:户名:帐户:第五章权利和义务5十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3-1-1有权在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相应收益;13-1-2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13-1-3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包括在合理范围内安排并要求乙方出席各项拍照、媒体采访、歌友会、签唱会及同类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拍摄专辑封面及海报、有线或无线、网络等的媒体访问),而不需另行支付乙方任何参与上述活动演出酬劳。13-1-4有权了解乙方的心理、生理变化和各种社会关系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13-1-8有权从事建设、管理及经营所有与乙方有关之电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事宜;以任何现行或将来所知之形式及方法,登记及使用乙方的姓名在网络中相关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或艺名.com/net/cn)及以其他具体化及规格化方式,将乙方姓名用于网址名称或域名名称在甲方及甲方被授权人所建设、管理或经营的电脑网站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页等)中。甲方建设的网站所有权及着作权归甲方所有。13-1-6甲方有权为操作上的必要或可能性,将本合同所载的任何一项经纪权利的全部或一部转授权予第三人(甲方须事先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13-1-7合同期满时,在乙方选择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续签合同的优先权。二、甲方的义务:13-2-1完全履行合同,并以优质服务兑现代理内容;13-2-2依法经营,保证经纪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并保证乙方的名誉和合法权益;13-2-3维护乙方正常从事演艺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13-2-4对乙方事业发展进行职业生涯的规划、设计、定位及培训;13-2-5对乙方演艺形象进行策划、负责对外的宣传推广;13-2-6对所代理乙方的事务有关的事项提供合理化指导与建议。13-2-7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各项演艺活动的演出机会;13-2-8安排乙方的演艺活动,提前告知乙方有关演艺活动的安排(除特殊情况外)。13-2-9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维护乙方的形象;13-2-10在不损害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前提下,对乙方进行演艺包装;13-2-11对乙方的个人肖像权的实行授权和管理;13-2-12安排乙方参与影视节目表演、制作、发行和宣传;13-2-13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13-2-14合理安排乙方参与一些公益性活动,并做好宣传。13-2-15对乙方参与活动的所有收益进行管理,并甲方协助乙方作帐务处理;613-2-16
本文标题:演艺经纪合同(法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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