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报告 > 路灯杆广告合同(与明珠公司)
1路灯杆广告发布合同甲方:合肥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合肥明珠装饰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灯杆发布广告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内容:乙方应甲方要求,现出租芙蓉路北侧路灯杆62根(芙蓉路与合安路交口至芙蓉路与松林路交口);圣泉路西侧路灯杆20根(圣泉路与312国道交口至圣泉路与芙蓉路交口);翡翠路西侧路灯杆15根(翡翠路与芙蓉路交口至翡翠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共计路灯杆97根。并为其代理发布广告,租期暂定三年(2004年12月18日~2007年12月18日)。二、价格:年费用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包括租金、制作、安装、发布、税金等所有费用。三、付款方式:第一年甲方在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预付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第七个月内付肆万元人民币(¥40000.00)余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年底一次付清。第二年广告费支付方式:第三月份付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第九个月内付肆万元人民币(¥40000.00)余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年底一次付清。第三年广告费付款方式同第二年。2四、双方职责:1、甲方负责提供广告画面图纸(电子文件)及制作要求。2、乙方必须按双方上述约定的广告位置发布广告。3、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图纸(电子文件)及制作要求,进行广告的制作、安装、发布及申报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保证广告的按时发布。4、乙方提供广告牌架制作方案及广告画面制作前必须报小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制作安装。5、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使用期间应充分考虑到自身安全防护和对公众安全的影响,因乙方广告制作、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损害,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6、合同生效后,乙方在甲方挂旗的路灯杆上不得再发布其他单位广告。否则,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的二倍。(已发布的除外。)7、乙方收到甲方画面正式稿后在2004年12月18日前挂旗完毕,每推迟一天发布,罚款合同价的1%。8、乙方应负责作好广告牌的正常维护工作,并保证在约定租用期限内广告牌的安全、牢固和画面完好(除不可抗力[政府规划变更、风力超过10级以上的大风]的因素外)。如有损坏乙方应在4日内恢复完毕,否则甲方按坏损广告牌数每天处罚乙方100元。9、甲方应按时付款,逾期十日,乙方有权取消画面,同时甲方需赔偿乙方已发布广告但未收到费用(不含利息)的两3倍。10、甲方在上述暂定租期内,楼盘销售情况达90%时方可对广告租期进行调整,若不续租,甲方将提前三个月通告乙方,租金按实际租用月数,按租用年月平均价据实结算。11、合同暂定租期到期前三个月,甲方通告乙方是否续约,若续约,甲方有优先按本合同价签订租用上述灯杆的后续广告合同的权力。12、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如单方毁约,则赔偿对方合同总价款的两倍。13、乙方每年应按甲方提供的画面,免费更换新画面(小样甲方确认后20日内更换完毕)。14、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前7天开据正式发票送交甲方,以便甲方及时付款,否则,造成的付款延误由乙方负责。15、甲方需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每推迟一天,罚款合同价的1%。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可提交合肥市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解决。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路灯杆广告合同(与明珠公司)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169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