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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首经贸政发„2017‟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习年限从入学开始计算。本科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申请批准可以三年毕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2-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条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下列疾病者,报送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批同意,取消其学籍。(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3-(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七)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将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被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广告学等专业录取;2.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等颜色中的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被环境科学、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广告学、公共管理等专业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蓝、绿、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传播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录取。第七条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但不属于第六条所列疾病范围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休养。-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者,经学校医院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学费每学年第一学期缴纳)后,持本人学生证和学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者,经学校核准,学生本人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课堂学习或者实践学习任务的,必须请假。一天以内的请假,须经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请假须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一周以上的请假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三章成绩管理与记载办法第十条学生按有关规定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和学-5-校综合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归入学生档案。第十一条学生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用绩点考核学生学习质量。(一)成绩与绩点的转换标准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级分制成绩等级绩点90-1004.0-5.0优4.580-893.0-3.9良3.570-792.0-2.9中2.560-691.0-1.9及格1.560以下0.0不及格0.0(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该学生所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堂教学环节课程(除去未获得学分的任意选修课)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相应修读的学分数。即: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三)平均分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平均分是该学生所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堂教学环节课程(除去未获得学分的任意选修课)和全部课外教学环节课程(补考、重修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记60分)-6-成绩之和,除以该生相应修读的课程门数。即:Σ课程成绩平均分=————————————————课程门数备注:1、课程成绩四舍五入至个位2、平均学分绩点四舍五入至百分位3、平均分四舍五入至百分位第十二条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考试违纪、作弊、旷考或同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其相应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记。第十三条在基本学习年限(四年)内,补考、重考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其成绩绩点一律按1.0记,成绩不及格者绩点按0.0记。延长学籍者,其成绩记载方法暂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延长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如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的申请。(一)经学校认可,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7-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三)因有特殊原因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学校认为转入其他专业更为适应的;(四)学校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系同意并经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最终报送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批同意。专业调整后,教务处送达学校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第十八条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8-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六)跨学科门类的;(七)应予退学的;(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转学有关事宜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二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本学期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一的;-9-(二)学生提出因创业等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的;(三)学生因心理等某种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的。第二十三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休学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须出具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认定的创业实践证明。在休学创业期间,每年须到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创业认定手续,符合认定程序和标准者,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年,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八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及各种评优,不享受副食补贴、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病休期间,有关医疗费用事宜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就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10-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专科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第一至第三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必修课程,按现行考试制度组织考试,每一学期内有66.0%(按学分计算)及以上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下一学期期初补考、缓考成绩公布后计算);(二)在第一至第三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必修课程,按现行考试制度组织考试,逐学期累计有3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者(每学期期初补考、重考、缓考成绩公布后计算);(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四)累计未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两年者;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者;(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11-(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休学期间,报考其他学校的要先行办理退学。第二十八条申请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的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九条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交由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决定。学生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本人。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退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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