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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通常来讲基本上每户都养有狗,现在就讲人要偿吗?狗咬人,主人要赔偿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田某没有去逗李某的狗,是狗主动袭击而致伤的话,说明李某没有尽到管制好自己所饲养的狗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责任。但本案的情况是,李某已把狗拴好,田某路过时被狗咬伤,是由于田某故意逗狗的结果,以致花费医疗费1500元,完全是受害人田某的过错造成的,对此,田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李某则依法不承担责任。2、一方建房妨碍他人通行怎么办?刘佳屋前有一块空地,使用权属于刘二。刘二的子女较多,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在刘佳建成房屋半年后准备在该空地上建造一栋房子。刘佳看着刘二挖下的地脚,预感到等房子建起来,自己新房的通道就没有了,因此,提出要刘二留下通行的通道。刘二以土地使用权是自己的为由,拒绝留下刘佳通行的通道。刘佳应该怎么办?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刘佳可以以刘二建房给自己的通行造成妨碍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刘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给自己留下必要的通道。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以适当补偿。”刘二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为刘佳的通行,留下了必要的通道,为此,建房面积减少了,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刘佳给予自己适当的补偿。3、山上的落石伤人,谁负责任?邓刚大力种植发展经济林,经过几年的努力,经济条件也随之好起来了。有一天,他带着妻子进城,买票进公园游玩。公园里有一座有石山,当他们从石山旁走过时,不料从山上落下一块约250克重的石块,恰巧掉到邓刚的头上。邓刚当场昏倒在地,鲜血直流,虽送当地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严重,邓刚不幸变成了植物人,除开已开支医疗费5万元外,终生的医疗费等还需十几万元之巨。邓刚的妻子请求公园负责,公园不同意,认为石头是从山上落下来的,又不是公园的人为砸的,所以,不应该由公园负担责任。那么,山上的落石伤人,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本案中,有石山是公园的一个景点,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邓刚夫妇买了公园的门票进园游玩,邓刚夫妇就是消费者,而公园则是提供服务的经营一方,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又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可见,公园并没有做到,由此而造成邓刚被伤害的后果,应当由公园负责。4、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还受理吗?冼农和冼伟是世代和睦相处的邻居,两人都有喝酒的习惯。有一次,酒过三巡,双方都说了一些脏话,并借助酒力,为生活的小事发生争吵,最后打斗起来,经邻居劝说才住手。冼农因为个子小,被冼伟打伤左手食指,花去医疗费1500元,冼农打算要冼伟赔偿,但想到他是世代邻居,也就算了。一年后某日,冼农和冼伟因双方的小孩打架的事发生口角,冼伟说了一些气话,冼农气得一天吃不下饭,想到一年前被冼伟打伤食指又花费1500元医疗费一事,更是愤愤不平。为了出一口气,他向法院起诉冼伟,要求冼伟赔偿医疗费。但是,法院以冼农的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没有受理冼农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还应该受理诉讼请求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又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并说明这种伤害为当时就能发现的。因此冼农左手食指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法律所规定的,超过这个时间,人民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如果冼农在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下还想得到赔偿,可以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5、熏老鼠却熏死人,当事人有罪吗?李明在住房楼顶建造了一个仓库,仓库里堆满了稻谷和一些杂物。平时老鼠挖墙钻洞,偷吃稻谷,鼠害严重。有一天中午,李明务农回家,看见有两只老鼠从仓库门口窜进仓库内,即把仓门关严,用稻草撒上农药,从老鼠洞熏起老鼠来。熏了半个小时,又闷了2个小时,李明才打开仓库门察看,看到有5只老鼠被熏死了。让李明意想不到的是,邻居的3岁小孩冬冬躺在杂物堆中也被熏闷死了。事后李明才知道,熏老鼠前,冬冬跟自己3岁的小孩媛媛捉迷藏,冬冬沿楼梯爬上楼顶,躲到仓库的谷堆里了,由于媛媛找不到冬冬,冬冬就不知不觉中睡着了,后来小媛媛竟也忘了捉迷藏的事。就这样,李明熏老鼠却熏死了人,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吗?首先,李明是在自己的家里熏老鼠,家里没有人告诉他仓库里有小孩睡觉,在正常的情况下,他也想不到仓库里有人的;其次,李明虽然熏死了冬冬,但他根本没有杀害冬冬的故意。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可见李明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李明不可能预见仓库里有人睡着了。这种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法律规定不是犯罪,因此对李明不能追究刑事责任。6、比方讲你爸打你妈,法律照样管吗?苏某近年结交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并且渐渐学会了赌博,十赌九输,一发不可收拾。他的妻子发觉后多次劝阻,苏某就是不听,还嫌妻子罗嗦。某是,苏某赌博彻夜不归,次是早上赌输归来对妻子的劝说恼羞成怒,挥拳朝妻子头部猛打,致妻也昏倒。经法医鉴定,苏某妻子属轻伤。苏某为此被判处有有期徒刑6个月。打自己老婆怎么会被判刑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妻子也是公民享有人身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为嫁人成家而改变。苏某认为老婆是自己的,想打就打的思想是错误的。苏某故意伤害妻子的身体,造成轻伤的结果,按照《刑法》的规定,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是正确的。7、抢劫1元钱也犯罪吗?刘某游手好闲,趁学校开学学生交费注册之机,窜到某村学校外林荫处伺机作案。当有一个小学生背书包路过时,自认为该小学生是交费注册的,于是便掏出尖刀威胁小学生交出钱物。小学生只带了1元钱,无奈只得交给了刘某。刘某不相信,抢过小学生的书包进行搜查。小学生趁刘、某不备,转身往学校飞跑,边跑边叫“有人抢劫”。学校值日的教师和学生闻讯起来,把刘某制服。刘某为此只抢到了1元钱。刘某抢到1元钱也犯罪吗?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刘某手持尖刀,采取胁迫手段,抢劫小学生财物,因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抢劫罪行往往除了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外,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性是很大的,所以刑法对这种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在特殊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判处死刑。据刑法规定,不管抢到钱与否,抢到多少钱,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只是作为罪行轻重的情节考虑,所以抢劫1元钱也犯罪。8、拒送子女入学也犯法吗?黎某有一儿一女,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一心望子成龙,因此只送儿子上学读书。由于家务较多,认为女儿迟早都要嫁出去,所以女儿将近九岁了,还留在家中帮于农活和家务。虽然学校多次催促,黎某仍拒绝送女儿上学。当地政府只好依法将黎某告上法庭,法庭最后判决责令黎某送女儿上学。黎某女儿才得到上学接受教育。黎某拒绝送女儿上学也犯法吗?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有保障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所有未满十八岁的公民都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父母必须为未成年人提供条件,这是未成年人父母的义务,带有强制性。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借口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有对父母处以罚款或提起诉讼,责令其送子女上学读书的权力。所以黎某拒绝送子女上学是违法的,法院依法判决责令黎某送女儿上学,保护了黎某女儿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正确的。
本文标题:法制教育课(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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