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8章-无人机航空保险
第八章无人机航空保险第八章无人机航空保险第一节无人机航空保险概述第二节航空保险的险别与实施第三节保险赔偿第四节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五节《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第一节无人机航空保险概述一、保险、航空保险及无人机保险1.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航空保险航空保险是以与航空有关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的总称,包括:对航空器制造、航空器所有权、航空器运行及维修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保险;对地面航行设施(机场建筑物及其设备、导航设备等)予以保险;对使用航空器进行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保险,等等。第一节无人机航空保险概述一、保险、航空保险及无人机保险3.无人机保险无人机保险是伴随着无人机的发展和变化孕育而生,源于航空险但有着自己的独特属性,随着无人机与IT科技的不断融合,无人机保险会不仅仅承保机身本体的硬件部分,还可能包含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等新兴风险。根据产品特性的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电动微小型无人机的电子消费品属性(2)超低空作业无人机的生产工具属性(3)超视距飞行的无人机系统的航空器属性第一节无人机航空保险概述二、国际航空保险的基本规则国际航空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正常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违反这些规律保险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第一节无人机航空保险概述二、国际航空保险的基本规则国际航空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正常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违反这些规律保险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4.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第一节无人机航空保险概述三、国际航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1.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有如下六个重要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6)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第一节无人机航空保险概述三、国际航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二节航空保险的险别与实施一、航空保险的险别航空保险法是指以航空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航空保险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保险法之中,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狭义上的国际航空保险法。航空保险的主要险别如下:1.航空器机身险(1)定义(2)机身险的除外责任(3)附加险种分类第二节航空保险的险别与实施一、航空保险的险别2.责任险责任险(承运人法定责任险)是指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航空承运人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及货物的损坏灭失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性险种。根据承保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旅客责任险和行李货物责任险。(1)旅客责任险(2)行李、货物责任险(3)第三者责任险第二节航空保险的险别与实施一、航空保险的险别3.战争险及劫持险保险公司不负责下述损失引起的后果损失或费用(间接损失):战争、劫持、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变、暴动、航空器被扣留、没收或第三恶意破坏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者旅客应负的责任。4.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简称“航意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保险公司为航空旅客专门设计的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商业险种,由个人自行投保,属于自愿性质的航空保险。第二节航空保险的险别与实施一、航空保险的险别5.其他险除以上主要险种外,航空保险还包括租机保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场责任险、空中交通管制员责任险、航空产品责任险、飞行表演责任险等险种。6.航空保险的再保险航空保险是高价值、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如果保险公司仅靠自身实力承保飞机机身险、责任险,如发生航空事故,对保险公司的运营会造成很大压力,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大多向其他保险公司再次投保,称为再保险(也称分保)。原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保险公司,双方按照再(分)保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第二节航空保险的险别与实施一、航空保险的险别7.无人机保险无人机保险常见的有无人机产品责任险、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面向无人机操作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分别转嫁在无人机产业链上不同主体的风险。8.无人机产品责任保险该产品主要服务于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主要承保无人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节航空保险的险别与实施一、航空保险的险别8.无人机产品责任保险(1)无人机机身保险该产品主要服务于无人机运营单位,承保无人机在飞行、滑行及地面停放时,无论任何原因(不包括除外责任)造成机体及其附件的意外灭失或损坏,针对无人机三种属性不同的无人机,目前机身保障的选择范围很广泛,大致分为三类:①基于电子消费品属性的维修服务计划和换新服务②基于生产工具属性的无人机维修计划和机身保险③基于航空属性的无人机机身保险(2)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该产品主要服务于无人机运营单位,承保无人机遭受意外事故时,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仅仅承保合法的飞行,违反民航监管规定的黑飞被除外。目前全世界的保单仅承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对于隐私侵犯责任、监管机构的罚金不涵盖在保障范围内。第二节航空保险的险别与实施二、航空保险的实施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航空保险主要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1.自愿保险它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的行为。投保人有自行选择投保与否的权利。2.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强制保险是有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合同双发都没有选择的余地,投保人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人也必须接受投保人的投保。(1)强制保险的类型(2)无人机保险的强制性第三节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义务。保险赔偿由法定程序和实质性赔付两部分构成,是保险的重要内容。保险赔偿概念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一、索赔和理赔1.索赔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1)索赔申请过程(2)注意事项第三节保险赔偿一、索赔和理赔2.理赔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案件核实情况,根据出险情况确定保险责任程序和具体实现经济补偿的工作叫理赔。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理赔具有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1)理赔原则(2)理赔程序立案查勘审核证明和资料核定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第三节保险赔偿二、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三、保险争议的解决航空保险争议的解决是指民用航空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或对保险标的权益持有不同的意见和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不成,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做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四种: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第四节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一、地面第三人定义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无人机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无人机对第三人损害责任主要涉及:①无人机对地面(包括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②无人机碰撞造成损害的责任。地面第三者损害责任是属于侵权范畴,责任的确定和范围同无人机驾驶员对地面无关人员和其他有合同关系的人之间的问题有所不同。第四节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二、第三人损害责任的性质航空活动中的第三人因为航空事故的侵权而享有了赔偿请求权,可以确定的是,航空活动中的第三人与航空运营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第三人损害责任是一种侵权之债而不是合同之债,责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大陆法系的过错归责原则,显然,债务人无须对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即使不履行合同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导致时,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承担法定的特殊责任,即为无过错《哈佛法律评论》责任或无过失责任(英文名为nofaultliability或liabilitywithoutfault),第四节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三、强制保险的运用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第五节《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一、责任制度首先,我国航空法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制度。二、责任主体民用航空器致地面或水面第三人伤害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保险与担保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66条至第170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之中必须涉及的保险和担保、保险人的抗辩权等。四、诉讼时效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五、境内赔偿数额思考题1.简述保险、航空保险及无人机航空保险的概念2.国际航空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国际航空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4.航空保险的险别有哪些?5.无人机机身保障的选择范围可分为哪三类?6.地面第三人的定义?7.简述索赔申请条件及流程?8.什么是强制保险?9.无过失责任的特征是?10.保险人和担保人享有哪些抗辩权?
本文标题:第8章-无人机航空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2751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