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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目前专业分包合同采用的范本是《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与已经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配套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关于监理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没有相应的条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标准条件在第16条第2项中简单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对选择分包单位确认权与否定权。一、FIDIC合同条件中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FIDIC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1992年修订重印)第4.1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末获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这种同意不应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将分包人、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同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该条款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a)禁止承包商将整个工程转包出去;(b)工程分包应获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c)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行为负完全责任。FIDIC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第一版)第4.1款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指总承包合同)供分包商查阅,……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制定。”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4.2款规定:“……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所有义务和责任。”第4.3款规定:“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这里包含着四层含义:(a)分包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双方既无合同权利又无合同义务;(b)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直接向总承包商负责;(c)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工程的条款对分包商具有约束力,分包商应遵守或执行;(d)总承包合同优先于分包合同。我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内容阐述的也是同样的思想:禁止转包工程;总承包商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及保修向业主负责,而分包商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承包商负责;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承包合同为准。二、监理工程师在分包合同的地位和作用由于业主和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约束关系,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但是,分包合同是以总承包合同为背景和条件的,因此分包合同从签订到施行都离不开监理工程师。1、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确认权(1)工程拟分包的部分需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同意;(2)拟承接工程的分包商应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和批准。监理工程师从整个项目目标控制与管理的角度,选择确认有相关资质、施工能力强、经验丰富以及财务状况好的分包商,这是监理工程师确保分包工程完成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2、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监督检查权监理工程师有权合理进入分包商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工程项目的目标最优实现。3、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指示应经承包商确认。(1)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工程及分包商发出指示和决定;(2)总承包商应立即对监理工程师的此类指示作出确认或处理;(3)分包商必须遵守执行经总承包商确认的监理工程师指示。4、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如果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因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的施工产生争端,监理工程师没有协调的义务,争端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仲裁。监理工程师无权干涉分包商和承包商间的纠纷,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三、监理对分包单位管理(一)资质审核1、总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总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单位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格式见表2-2-2,表的内容一般包括:表2-2-2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地点日期致:(监理单位):经考察,我方认为拟选择的(分包单位)具有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可以保证本工程项目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分包后,我方仍然承担总承包单位的责任,请予以审查批准。附: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3、□中标通知书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单位工程数量其它说明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工程量审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1)关于拟分包工程的情况。说明拟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工程数量、拟分包合同额;(2)关于分包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分包单位的企业简介;资质材料;技术实力;企业过去的工程经验与业绩;企业的财务资本状况;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条件;(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责、权、利;总包单位的管理责任等。2、监理单位审查总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审查时,主要是审查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允许分包,分包的范围和工程部位是否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如果认为该分包单位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以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单位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在进一步调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子以书面确认。审查、控制的重点一般是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者、管理者的资格与质量管理水平,特殊专业工种和关键施工工艺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应用方面操作者的素质与能力。(二)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监理单位为了使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对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管理措施如下:1、总承包单位(即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的承包范围内,应对质量负责,对分包单位质量、进度、安全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的约定,同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目标一致,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3、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与工期要求,应符合于总包单位的进度计划要求,并且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应配合总承包单位的进度,实现最终的工期目标。4、在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应服从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如材料的进场路线、堆放场地、安全管理的要求,水、电的提供方式,夜间施工的统一规定等。(三)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控措施1、工程质量控制方面(1)监理单位要求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报给总包单位负责人签认后再报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再实施。(2)所有的进场材料、设备的有关材质证明等都通过总包单位再报给监理单位。(3)有关隐蔽工程,总包单位应派质量人员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4)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包单位应先通过总包的验收后,再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5)在监理工程师的巡视、旁站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除要求分包单位负责整改外,并与总包单位通报。(6)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所发的监理通知,首先发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转发给相关分包单位,并监督落实通知内容。2、工程进度控制方面(1)项目监理单位要求分包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交总包单位,再由总包单位报给监理单位。(2)关于每月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编制的月进度计划,包含有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果分包单位施工进度滞后计划的进度,监理单位除做分包单位的工作要求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外,还要求总包单位做好分包单位的工作。3、月工程进度款的审批(1)监理单位审批月工程进度款时,一般要求先通过总包单位,再报监理单位,使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完成工程的数量有所掌握,同时也是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手段。对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由分包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审批。
本文标题:第六节 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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