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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1、【合法行政】属于形式法治(不越权)的要求。属于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其主要内容有:①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②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口诀:有法必依法、无法不损益2、【程序正当】①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分为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②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陈述申辩、其他参与);③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与执法回避);④适用程序合法(依法听证、依法催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等)。程序违法既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口诀:开与避合3、【权责统一、高效便民】权责统一:①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②行政责任(行使行政权须依法接受监督,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即纠错问责)。口诀:金箍棒、紧箍咒高效便民:①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②便利当事人(简化行政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口诀:积极高效率,简化优服务4、【合理行政】(1)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理);(2)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3)符合比例(行政手段裁量适当、必要、均衡)。①适当:手段须有助于目的达成;②必要: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③均衡:即划算,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不得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口诀:合理比相公,公平公正待,考虑要相关,手段势必均5、【诚实信用】①行政信息真实(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行政信息);②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禁止反复无常,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更改变更、废止、撤回需要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适用于受益性行为,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口诀:不撒谎、不变卦6、【具有规章制定权的中央行政机关】(1)组成部门,承担基本职能。(2)直属机构,主管专项业务,具有独立管理职能(3)直属事业单位:气象局、证券监管会、银行保险监管会(被授权制定规章)。7、【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派出机关】中央垂直:人民银行、海关、外汇。省以下垂直:税务。派出机关:(1)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国务院,相当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2)区公所:设立机关——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设立(3)街道办事处:设立机关——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当于乡镇人民政府8、【公务员公职的取得】(1)考任:①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②报考条件:中国国籍、年满18岁和其他条件;犯罪判处刑罚或开除公职不予录用;③试用期1年(法定),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④中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考,必要时省级部门可授权市级部门组织招考;⑤体检标准由中央公务员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特殊职位经省级公务员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⑥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选任:宪法、组织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领导职务(3)委任:一般的公务员职务(4)聘任: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保密岗位排除);1~5年聘任合同,1~6月试用期。可以直接选聘或按公务员考试程序公开招聘;签订合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可协议工资,按照公务员法和聘用合同管理。(5)机关外兼职:工作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9、【处分的种类及后果】一、种类:(1)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开除(判刑必须开除)。(2)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外,一般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立或补充规定处分事项。二、后果(1)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涨工资(除警告、开除外);(2)撤职应降低级别,退休只减待遇;(3)书面决定、书面送达,处分自决定之日起生效,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10、【公务员的交流】轮换岗位、调动工作,不含兼职、聘用、培训。(属于公务员的权利,非义务)(1)调任: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2)转任: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平级变动。(3)挂职锻炼: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上下)、其他地区机关(近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里外),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11、【公务员的权利救济】(1)一般公务员的复核申诉:①先复核再申诉。知道处理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②直接申诉。知道处理后30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③对监察机关的处分不服,向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先原级复审后上级复核)④决定期限。原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60日内决定,延长不超过30天;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⑤再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申诉决定可向其上级再申诉。⑥处分错误的申诉机关处理或责令原机关处理(变更、重做)。(2)聘任制公务员: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60日内可申请人事仲裁(前置)→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12、【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1)范围:税收(税种、税率、征管)、征收私产等法律保留事项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司法制度、犯罪刑罚、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除外(不得授权)。(2)立法义务: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常委会)。(3)终止:授权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期满6个月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4)名称: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出现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13、【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1.行政确认:行政机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确定、认可、证明。分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法律关系: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专利商标权确认、工伤鉴定)和行政事实行为(确认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预售合同备案)两类。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1)申请目的:在行政确认,申请人的目的是确定法律地位,以获得法定效果;而在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目的是从事特定活动。(2)法律后果:相对人不申请行政确认的,不直接适用制裁;未被行政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1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1)依申请公开: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其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无需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但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用途。②收集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主动公开:①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15、【重点公开】(1)县市:①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③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④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2)乡级:①贯彻国家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④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⑤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⑥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⑦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⑧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16、【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公开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下列案件法院不予立案:①要求提供政府公报、白皮书、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拒绝的;②要求为其制作政府信息或要求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搜集信息,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③要求对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17、【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设定权:(1)法律——所有处罚;(2)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3)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4)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5)地方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规定权:①上位法未设处罚,法规均可设定权限种类的处罚;②处罚设定权对规章相对保留:尚未制定上位法,规章才可以补充设定两种类的处罚;③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下位法(无层级限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种类、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18、【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③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④不开具省级财政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19、【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六设四不设)】(1)可以设定许可:①一般许可:涉及安全事项;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④核准:检验、检测、检疫;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⑥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其他许可。(2)可以不设定许可:①市场能够自由调节的;②行政主体能够事后监督的;③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④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3设定后停止实施: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20、【处罚、许可和强制设定对比记忆】(1)法律:行政处罚,可以设(对规章相对保留);行政许可,可以设(对法规、规章相对保留);强制措施,可以设(对法规相对保留,对规章绝对保留);强制执行,只能法律设定(绝对保留)。(2)行政法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除外;行政许可,无限制;强制措施,限制人身和冻结除外;强制执行,不能设。(3)地方法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行政许可,尚无上位法,地方立法不能设四种许可;强制措施,可设查封扣押;强制执行,不能设。(4)规章:行政处罚,均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行政许可,尚无上位法,省级政府规章可设1年的临时许可;强制措施,不能;强制执行,不能设。(5)文件:行政处罚,不能;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强制措施,不能;强制执行,不能设。21、【处罚、许可和强制的听证对比记忆】(1)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有权申请听证(吊、停、大款)(2)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前(撤销、撤回、注销许可无需听证)听取意见:①依职权:法定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②依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前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3)行政强制:无听证程序2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1)
本文标题:法考-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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