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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总则1.1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节能监督工作指引》、《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1.2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2.1监督检查混凝土生产质量;1.2.2监督检查混凝土施工质量;1.2.3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1.2.4掌握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情况。1.3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定期抽查为主要方式,如遇混凝土出现质量异常或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应加强抽查。1.4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省《监督工作指引》第1.8条要求进行处理。2生产质量监督2.1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2量控制、混凝土质量。2.2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应着重抽查如下内容:2.2.1企业是否建立了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2.2.2试验室是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原材料的常规试验能力,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手册》及试验仪器设备、搅拌楼设备等操作规程,环境是否达到要求;2.2.3仪器设备是否建立使用管理台帐,计量仪器检验设备是否按照规定由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定,使用期间是否定期校准;2.2.4试验员、搅拌机操作人员等专业工种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2.3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某些环节不能满足质量控制要求,除责令整改外,还应进一步抽查其产品质量,以确认是否存在问题。2.4对原材料质量抽查,应按如下要求进行:2.4.1原材料质量抽查每月至少一次(免费);2.4.2检查原材料有无出厂合格证、是否按照粤建管函[2008]220号规定取样送检(按标准收费),并抽取正在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2.4.3未按规定取样送检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继续使用,已使用的要求生产企业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材料所生--3产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生产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2.5对混凝土配合比的抽查,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2.5.1每月至少一次对不同强度等级,不同原材料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按标准收费)。2.5.2检查系统配合比以及动态调整情况;2.5.3抽取正在使用的相关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与生产企业同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如误差较大,要求企业找出不足,予以调整。2.6生产过程应着重抽查原材料计量和混凝土搅拌:2.6.1检查原材料计量原始记录,计量误差超过规范GB/T14902-2003允许范围的,混凝土禁止出厂并立即整改;2.6.2检查混凝土是否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搅拌,搅拌时间是否符合设备说明书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整改。2.7混凝土坍落度应在生产地点和施工现场分别抽查:2.7.1生产地点的抽查频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坍落度抽查不合格的混凝土禁止出厂,生产企业应迅速查明原因并予整改;2.7.2施工现场的抽查频率视工程监督需要而定,检查方法为:监督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一车混凝土,由施工单位取样测试,监理单位、生产企业共同见证,监督人员在旁监督并记录测试结果,三方见证人在抽查记录上签字。坍落度测试不合--4格,该车混凝土不能用于工程,并制作28天强度标准试件,送与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养护并试压。试件强度不合格,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混凝土进行检测,按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生产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3施工质量监督3.1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应按省《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应加强混凝土进场验收、施工旁站监理、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3.2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应按《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得用于工程。经检查,有用于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并按照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3.3对混凝土施工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除了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内容是否齐全、真实,签字是否齐全,还应加强混凝土浇筑过程的抽查。经检查,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不良行为记录:3.3.1旁站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旁站监理记录不真实、不齐全;3.3.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3.3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专业质检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施工企业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53.4对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省《技术措施二十条》第8条、第10条的落实情况,对于泵送混凝土,还应检查有无按照《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第6.1.1条、6.3.5条、6.3.7条等有关规定采取防胀模和防裂措施。经检查,未落实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的,按省《监督工作指引》第1.8条处理。4监督档案4.1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资料应分别建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4.1.1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专业操作人员上岗证及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名单;4.1.2监督检查记录;4.1.3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报告、复查意见;4.1.4企业混凝土生产水平的定期统计分析资料。4.2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资料归入工程监督档案。5附则5.1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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