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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二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四)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五)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成立项目监督工程师办公室,下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2),明确监督检查负责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组织核验,只有通过核验的工地试验室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具体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9〕23号)及《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鄂交质监〔2008〕19号)执行。第十三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部办公厅质监字〔2008〕16号)和我省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及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执行。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时,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检查内容。综合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第十七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每个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视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安排。第四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隐蔽工程或在竣(交)工验收时难以检测的项目。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性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向有关单位下达《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限期反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下达《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检查完成后质监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对检查问题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于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的,经复查合格,应填发《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第二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每次抽查完成后按照建设项目分别填写《项目检查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第二十四条对检查过程中的抽查数据应汇总、分析和归档,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质监机构应全省通报,并上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质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便有关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查通报、抽查检测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数据汇总表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6年3月7日发布的《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质量管理行为检查评价表4、施工工艺检查评价表5、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评价表6、项目实体质量检查数据汇总表(示意)7、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8、停工通知书9、复工通知单
本文标题: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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