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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职业健康监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黄金祥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师均应熟悉和掌握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生物限值《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定义各个国家根据其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即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指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的诊断技术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是以保障劳动者健康为目的,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学科学成果为依据,由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审查批准,以特定的文件形式发布。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其他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科学技术依据为标准化工作理论中提到的科学性标准应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以及要“把截至时间某一阶段为止的社会所积累的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上升为标准,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技术的发展”的概念。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科学技术依据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验研究资料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适用范围职业病诊断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的化学、物理或生物因素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的化学、物理或生物因素所致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可参照执行。当非职业接触有害因素与职业接触途径相同时,则其产生的疾病可按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当非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的途径和剂量与职业接触不尽相同时,因发病的轻重缓急和处理并不完全相同,职业病诊断标准只能参照使用。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基本内容职业病诊断标准通常包括前言、标准的正文和附录三部分内容。前言应有标准的提出机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标准的批准部门。如系修订的标准,则应概括叙述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地方,并列出历次版本发布情况。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基本内容标准的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诊断原则、接触(刺激)反应或观察对象(如无此内容,可不写)、诊断及分级或分期标准、处理原则和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标准的附录可分资料性附录和规范性附录两类。1.资料性附录主要是帮助理解标准的内容,以便正确掌握和使用标准,如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资料以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其应与标准的正文相呼应,是每个标准不可缺少的。2.规范性附录主要是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所作的补充,相当于技术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主要功能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能在统一标准条件下得到正确的诊断,并保证诊断公平、公正;对诊断后的职业病患者提供及时合理的治疗;确保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为职业病残疾等级评定提供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现状为配合2002年5月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已配套制定了诊断标准,并由卫生部批准实施。截至2011年8月,已制定和修订的职业病及其相关标准共104个1.职业病基础标准3个[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GB/T16180-2006)、职业病诊断标准名词术语(GBZ/T157-2009)和职业病诊断编写的基本规定(GBZ/T218-2009)]2.职业中毒诊断标准65个3.尘肺病诊断标准2个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5个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2个6.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9个7.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4个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标准4个9.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1个10.其他职业病诊断准标7个1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个12.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1个目前一些实施已超过5年、对疾病认识有新发现或检查手段和方法上有新进展的诊断标准正在进行修订。2006-2011年发布职业病诊断标准共37项修订28项制定9项2006-2007年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3-2006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2006-3-132006-10-12GBZ21-2006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006-3-132006-10-13GBZ24-2006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006-3-132006-10-14GBZ26-2007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007-6-132007-11-305GBZ38-2006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2007-1-42007-7-16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6-132007-11-307GBZ89-2007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2007-6-132007-11-308GBZ185-2006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2007-1-42007-7-19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07-3-112007-10-110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06-11-22007-5-12008年发布的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2GBZ68-200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3GBZ91-2008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4GBZ92-2008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5GBZ38-2008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2008-6-62008-12-12009年发布的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51-2009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2009-3-162009-11-12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2009-3-162009-11-13GBZ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09-11-14GBZ92-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2009-11-15GBZ/T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2009-3-162009-11-16GBZ/T157-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2009-3-162009-11-12010年发布的标准2010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通告(卫通[2010]6号),下述标准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更新修订的有: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9-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5-2010)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5-2010)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自实施之日起,GBZ28-2002、GBZ35-2002、GBZ45-2002、GBZ59-2002、GBZ75-2002、GBZ78-2002、GBZ93-2002、GBZ64-2002和GBZ87-2002将废止。新发布标准的有: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GBZ/T228-2010)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GBZ227-2010)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9-2010)删除观察对象条款;急性中毒性肝病中,强调应具备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指标异常为诊断起点;慢性中毒性肝病中,增加“3个月以上肝脏毒物接触史,且病程需3个月以上”,作为先决条件,并增加《慢性肝病肝功能试验生化指标异常程度》分度表;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中,将“明显的肾脏损害”改为“中、重度肾脏损害”;附录A中,增加影像诊断技术诊断价值及B型超声;将原附录C并入附录A,并作如下修改;制定急、慢性中毒性肝病统一的常规肝功能试验;列出慢性中毒性肝病应增做的生化指标;新增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四个生化诊断指标;附录B中对常见肝脏毒物的品种作了修改;附录C诊断及鉴别诊断作如下修改:修改或补充病毒性肝炎常见血清学标志及其临床意义;修改药物性肝病鉴别诊断要点;增加酒精性肝病及自身免疫性肝病鉴别诊断要点;将原肝性脑病临床分级内容作了修改,并移至附录A。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删除中毒性硫化血红蛋白血症;删除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删除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删除中毒性血管性紫癜;删除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删除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删除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删除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修改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轻、中、重度中毒高铁血红蛋白界限值;增补了治疗方案;调整了致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毒物种类。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中急性二字删除;同时将英文题目chemicals-related改为chemical-induced;诊断标准章中将“高危环境作业”改为“意外暴露于极高浓度化学物”,“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改为“心跳和呼吸骤停”;对原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加以精简;删除原附录B,由“引起化学源性猝死的主要化学物”取代;对原附录D心肺脑复苏术作全面的修订,并作为附录C。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诊断原则中增加了参考血镍和(或)尿镍测定结果;将刺激反应修改为接触反应;轻度中毒中增加了咳嗽、咯痰、胸痛等症状,删除了嗜睡症状;将中度中毒两项内容合并;重度中毒中增加了昏迷条款;删除了重度中毒可予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口服治疗的条款。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将GBZ64-2002和GBZ87-2002两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将GBZ64-2002中“观察对象”规范为“接触反应”;删除GBZ87-2002中“观察对象”;急性铊中毒的分级标准由轻度、重度两级改为轻度、中度及重度三级;增加“明显脱发、指(趾)甲米氏纹”为急性轻度中毒诊断条目之一;运动功能障碍直接按照肌力分级描述;删除急性和慢性重度中毒中有关神经肌电图作为诊断条件之一的条款;删除慢性重度铊中毒中有关中毒性脑病和中毒性精神病条款;神经肌电图的检查方法及判断标准由“见GBZ6-2002”改为“见GBZ76-2002”;急性铊中毒处理原则中普鲁士蓝的使用改在附录A中说明;慢性铊中毒治疗原则中二巯丁二酸的使用,改在附录A中说明;附录A中增加了尿铊的正常参考值及职业接触生物限值。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35-2010)将原标准中晶状体中央部即相当于瞳孔区晶状体前皮质及成人核出现环形混浊,由辅助条件或非必备条件修改为贰期白内障诊断条件之一;进一步明确了各期白内障晶状体周边部混浊分布范围;晶状体完全混浊修改为大部混浊或完全混浊;进一步明确进行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时应采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法;增加了晶状体摄影照相检查法,作为临床诊断判定可供选择的指标之一;删除了原标准中规范性附录B和附录C。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5-2010)将标准诊断起点从晶状体周边部有楔状混浊连接而成的环形暗影,修改为完整的环形暗影混浊,可不形成楔状混浊;晶状体中央部即相当于瞳孔区晶状体前皮质及成人核出现致密的点状混浊并构成不完全的环形,即可诊断为贰期白内障;进一步明确了各期白内障晶状体周边部混浊分布范围;进一步明确进行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时应采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法;增加了晶状体摄影照相检查法,作为临床诊断判定可供选择的指标之一。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删除了航空病的定义
本文标题: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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