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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和规范聘用关系、完善我公司用人机制,维护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聘用合同是甲方与乙方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书。建立聘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关系在甲方的所有员工,员工均应按本规定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第四条建立聘用关系,实行定岗定员、择优上岗,按劳付酬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聘用制度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特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求和程序第一条甲方所有在岗人员以及今后符合《我公司招聘与录用的规定》的条件,调(录)入到甲方的人员都必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以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的具体签订和日常管理由甲方人事处负责。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征得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意方可办理。第三章聘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说明第一条乙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所明确的岗位,合同期内由于工作的需要而变换岗位,为简化手续,以甲方人事处书面通知为依据,只要乙方到新岗位工作即视为有效。第二条甲方制定薪酬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以维护乙方合理的劳动报酬。非因学历(学位)、职称晋升、行政职务变动的薪酬支付标准变动,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根据需要,由甲方确定,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行政职务发生变化或工作年限累计进入下一档次时,一般不予重新订立合同,待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者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续签。第三条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一般应有试用期,试用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新分配应届毕业生的见习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聘用合同及其变更、解除、终止第一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工作纪律;(四)工作条件和时间;(五)工作报酬;(六)保险福利待遇;(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八)违约责任;(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十)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条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聘用合同:(一)乙方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辞退、开除、除名条件的;(二)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三)乙方在各项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四)乙方从事有违法行为的;(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证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七)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与乙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甲方工作的;(二)甲方违反法定和双方约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三)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五)甲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六)乙方根据上述(二)至(五)之规定解除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期后经市、区级医院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观察的;(三)符合国家法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乙方经批准享受的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五)符合国家、省有关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二)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出国培训等]没有达到培训协议或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三)担任甲方重要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四)享受甲方人才引进或人才激励、培养费,而未满服务期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即告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二)乙方身故;(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第八条乙方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被辞退、开除、除名的条件或被劳教、被判刑及本规定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变更聘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本人。第九条聘用合同一经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退休人员按有关退休管理办法办理)。第十条由甲方出资培训学习的人员、享受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待遇者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还应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达到退休年龄或辞退、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自行解除。第十二条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乙方,由本人于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人事处领取《我公司员工聘用期满鉴定表》填写,由所在部门根据其思想、工作、身体、学习及年度鉴定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提交人事处审核办理。第五章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一条甲方根据国家、省有关工资政策,制订本单位分配制度,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第二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第三条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保福利待遇。第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省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计发。第七条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第六章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和生活补助费第一条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计发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乙方因解除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或免缴个人所得税按济南市地税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属试用期内、或被判刑、劳动教养,或有第十二条第(一)至(五)所列之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第二条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可以解除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超过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住房、人才引进及培养、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或声誉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一条乙方提出辞职,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三十日内答复。甲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乙方辞职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意向未与甲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或擅离职守、无故连续旷工被除名的,均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期满前或在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必要时需办理审计手续后,甲方才予以办理解除合同的有关手续。第三条双方履行聘用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再向甲方所在区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规定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区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涉及的,按省(市)或国家规定执行;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标题: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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