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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第三章能源管理相关法律1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电力法》第二节《煤炭法》第三节《可再生能源法》第四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节《标准化法》﹡第七节《环境保护法》﹡2考试大纲学习目标1、应知道、识记、理解的内容●《电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煤炭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清洁生产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标准化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内容﹡3考试大纲2、应领会、掌握和应用的内容●《电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煤炭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清洁生产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循环经济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标准化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环境保护法》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学习要点﹡4教师导学●除了《节约能源法》对节约能源做了系统、具体的规定以外,还有一些与《节约能源法》密切相关的法律使节约能源法律更趋向完备和完善。本章选录了《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供学员系统学习。5第一节《电力法》6《电力法》火力发电是我国电力能源来源的主要途径,而煤是火力发电必不可少的资源。我国水力发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没有成为主导发电的来源。其他诸如风能、核能等发电的新思路则受制于技术的发展。煤炭依然是电力供应的决定性因素。我国虽然煤炭资源存储量世界第一,但其数量毕竟有限,终究逃不了枯竭的命运。改进现有高耗能发电设备、发展新型电力能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7《电力法》与节能有关的规定第五条第2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第二节《煤炭法》9第二节《煤炭法》煤炭是我国储存量最大、也是目前我国应用最广泛的矿产资源之一。煤炭在我国能源产业和消费结构中占70%左右,是我国首屈一指的战略性资源。煤炭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的矿产资源,因此煤炭工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然而日常的生活中却存在着大量的煤炭浪费、煤炭回采率低的现象。在《煤炭法》中关于节能的规定比较少,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因此在杜绝煤炭浪费,对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煤炭开采技术研发的财政支持,这是保护煤炭资源的要求,也是节约能源的应该做到的。10第三节《可再生能源法》11第三节《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是在2005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案),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自2010年起施行。《可再生能源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之都、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制度,规定了设立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要求电网企业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等,这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12《可再生能源法》从六个方面涉及到节能工作一、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二、鼓励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三、鼓励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推广应用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五、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六、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13一、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14一、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量,但由于企业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全额收购难以落实。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将修订前的“全额收购制度”调整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了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该法做了以下规定:1、授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2、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3、明确电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全额收购义务4、规定发电企业配合保障电网安全的义务。5、要求电网企业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15二、鼓励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为此《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同时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燃气、热力以及生物液体燃料的开发利用,提高对其投资的积极性,确保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燃气、热力入网销售以及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该条第2、3款规定:“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16二、鼓励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为了确保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得以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17三、鼓励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太阳能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18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的开发利用农村地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可再生能源》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用户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是农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发展方向。同时由于农村资金有限,难以有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开发利用,该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提供财政支持。19五、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通常高常规能源发电,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理利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制定不同的上网电价。《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常规模较小,位置偏远,其接网费用相对较高,因此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20五、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独立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其中为多个用户服务并独立运营的系统,称为公共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由于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投资以及运行管理费用较高本法规定其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同时规定了有电网电力用户分担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和管理费用。21六、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将原来的“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并规定了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22第四节《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促进法》与《节约能源法》的交叉点在于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如何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不损害环境,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诸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课题。我国于2003年开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将清洁生产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23第四节《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从七个方面对节约能源提出了要求:一、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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