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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法规重点法规重点法规重点1、事部和建设部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29条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建造师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4、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5、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6、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六个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7、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8、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9、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10、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1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3、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五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4、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基金会属非企业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15、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16、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7、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18、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19、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0、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1、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主体、内容、客体)22、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2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24、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25、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26、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2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28、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9、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首先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31、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3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3、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34、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5、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6、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37、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38、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4)不得滥用代理权。39、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0、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41、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42、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43、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4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45、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46、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47、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48、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49、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50、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留置权等。5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5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53、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54、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商业秘密;⑤其他有关知识产权。55、著作权的客体就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56、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57、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5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59、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6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6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63、《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4、《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65、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同一专业)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66、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67、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8、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7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7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7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73、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74、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75、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76、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77、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78、“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79、“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8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管理也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81、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l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82、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83、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4、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85、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86、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87、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
本文标题:2011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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