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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交通局文件廊交[2009]188号廊坊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局直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市局研究并制定了《廊坊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九日-2-廊坊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监理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廊坊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受廊坊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四条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第五条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以企业单位为主要对象,以监理项目为基本评定单元。-3-对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第六条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A+B*0.2A-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80分)B-所监理的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100分)第八条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分值为:(一)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满分32分);(二)监理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满分40分);(三)监理企业项目规范化管理情况(满分8分)。第九条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32分,扣完为止)。(一)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4-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同意更换的,扣6分/人次,未按承诺到位的,扣15分/人次。(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同意更换的,扣0.5分/人次,未按承诺到位,或降低资质更换的,扣1分/人次。(三)机构、人员配置满足合同与规范要求,制度不健全酌情扣1~3分。(四)试验检测设备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缺少主要检测设备,扣1.5分/台次,缺少非主要检测设备,扣0.5分/台次。(五)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非试验检测工程师扣4分/人次。(六)工地试验室未按规定期限报批或核备扣4分。第十条监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40分,扣完为止)。(一)质量监理(满分20分)1、对施工放线应按规定复测未复测扣4分,复测频率不足,扣1分。2、对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主要方案应及时审批-5-缺漏一项未审批扣1分。3、对施工拟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4、对拟使用的构配件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验收有漏项,扣1.5分/项,验收频率不足,扣1分/项。5、监理人员旁站、巡视工程按规范要求进行无旁站、巡视记录,扣1.5分/人,旁站、巡视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人次。6、对施工成果应按规定抽检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次,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次,标准试验不准确,扣1分/项次。7、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有关资料未签认,扣2分/项次,签认有漏项,扣1分/项次,资料不完整,扣1分/项次,无资料,扣4分/项次。8、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序和部位,应及时要求处理,并在必要时上报情况与处理结果-6-未要求处理,扣4分/项次,处理指令不明确,扣1分/项次,处理不完善,扣0.5分/项次,重大问题未报告,扣1分/项次。9、对已完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应及时、全面、正确评定未及时评定,扣1分/项次,评定不准确,扣0.5分/项次,资料不齐全,扣0.5分/项次。10、监理工作指令应明确、闭合监理指令含糊不清,扣0.5分/项次,监理指令不闭合,扣0.5分/项次。11、监理应有材料试验台帐,构、配件验收台帐,现场抽验台帐及不合格品控制台帐无台帐,扣1.5分/种类,台帐记录不清,扣0.5分/项次。(二)安全监理(满分5分)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审查、批准未审核批准,扣2分,审核有漏项,扣0.5分/项。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应予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7-未发出安全指令,扣1.5分/次,安全指令不及时或不明确,扣0.5分/次,未发现安全隐患,扣0.5分/次。3、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台账无安全台帐,扣1.5分,安全台账记录不清,扣0.5分。(三)环境保护监理(满分3分)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方案予以审查、批准未审查批准,扣1分,审查有漏项,扣0.5分/项次。2、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未发出整改指令,扣1分/次,整改指令不明确或不及时,扣0.5分/次。3、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未要求保护现场,扣1分/次,未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扣1分/次。(四)费用监理(满分4分)1、计量支付的先决条件为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满分2分)计量与支付项质量不合格,扣1.5分/项次,-8-计量与支付项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扣1分/项次,计量与支付项手续不齐全,扣0.5分/项次。2、计量与支付应不漏、不重、不超、不假(满分2分)有漏项,扣0.5分/项次,有重项,扣1分/项次,有超额支付,扣1分/项次,有不真实的,扣1分/项次。3、监理机构应有计量与支付台帐(满分1分)无台帐,或台帐记录不清,扣1分。(五)进度监理(满分4分)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应予以审查、批准未审查批准,扣1.5分。2、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对进度明显滞后应责令调整、并督促实施未定期检查,扣1.5分,对明显滞后未调查、干预,扣1.5分/次。(六)合同管理(满分4分)合同执行情况酌情按以下等级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第十一条监理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包含以下内容(满分8分,扣完为止)。-9-(一)监理机构应人员分工明确,工作安排有序,举止规范,职业操守良好,得4分。人员分工不明确,扣1.5分,工作安排无序,扣1.5分,人员举止不规范,扣0.5分/人次,人员职业操守不佳,扣1.5分/人次。(二)监理文件与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并分类有序、妥善保管,得2分。资料不真实,扣2分,资料不齐全,扣1~2分,资料不完整,扣0.5~1分,资料保管不妥当,扣0.5分。(三)监理办公场所应整洁,仪器设备应保管完好,交通、通讯条件良好,得2分。交通工具不全,通讯不畅,扣2分,办公场所脏、乱、差,扣1~2分,仪器设备保管、保养差,扣0.5分/项,仪器设备出现状态不正常,扣1分/项。第十二条有多个被检项目的监理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公路建设项目等级加权计算最终得分。监理项目的权值按公路建设项目等级确定,分别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大桥,权值为2;-10-二级公路、大桥,权值为1;三级及以下公路,权值为0.5。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三条监理企业中标后将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上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中标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以上信息上报廊坊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从业企业的基本状况:1、从业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从业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3、从业企业的资质等级;4、从业企业的业绩;5、从业企业的财务状况;6、从业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7、从业企业相关联单位的信息;8、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企业身份的情况。(二)拟投入中标项目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11-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第十四条廊坊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每年两次组织相关单位对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结束后,依据本办法对监理企业进行评级,并将评价结果公开,上报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第四章奖罚办法第十五条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第十六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三)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12-(四)项目工期因监理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三)将项目转包的;(四)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五)因监理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六)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第十七条被省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列为C、D级的监理企业,不得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自当年起,3年内不得从事廊坊市交通局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其工地监理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廊坊市交通局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13-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廊坊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4-主题词:监理企业办法通知廊坊市交通局办公室2009年9月9日印发(共印10份)
本文标题: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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