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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路政局大兴公路分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一、公路建设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一)本办法中公路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北京市路政局年度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大中修工程、公路绿化工程、公路中小修维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乡村公路大修养护工程、通村油路工程等各项工程建设资金。(二)分局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建设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根据市路政局年度公路建设计划安排,对每项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与中标的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协议书,对每项工程实施合同制管理,并引进监理机制,对支付的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计量确认的金额,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工程价款。因施工过程中工程数量的改变,增加(减少)工程数量须经双方洽商同意,可在规定范围内增加(减少)工程量,追加相应的工程价款,否则超过中标合同金额部分,一律不予支付。(三)建设单位对各项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严格控制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付款,主要包括: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2、超过批复工程概算的。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4、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5、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6、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四)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按合同的一定比例预留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二、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项目资金,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用于该工程项目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二)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并将开户行、单位名称和银行帐号报建设单位备案,(三)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公路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四)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公路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五)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工程项目编制财务决(结)算,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建设单位备案。三、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一)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1、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审核汇编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3、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公路建设资金。4、监督管理公路工程项目概算、工程合同的签订、财务决(结)算等。5、监督检查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6、收集整理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7、督促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对已竣工的单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结余的最终确认和资金清算。(二)建设单位对支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分局成立公路建设资金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新改建、大修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检查覆盖率达80%,力争达到100%。中小修维护工程等专项资金检查覆盖率达50%,力争达到80%。重点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2、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3、是否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规定,有无将公路建设资金用于其他工程项目。4、有无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行为,有无转分包工程项目。5、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6、各项工程项目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7、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四、罚则管理、使用公路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追缴公路建设资金。4、暂停拨付公路建设资金。5、停止拨付公路建设资金。6、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公路建设资金检查领导小组组长:黄建强副组长:鞠恩林郑东山成员:尹俊峰张德民陈有来李书娟王志和裴金秀梁艳萍张秀英胥书凤检查小组办公室设:财务科
本文标题:某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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