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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铁路局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以及铁道部、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控过程”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转,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营业线行车安全。第四条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39号)要求,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范围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六条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建立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机制,—2—全面加强施工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有效控制施工惯性事故,实现施工安全稳定控制的奋斗目标。即:1.无责任因公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2.无责任一般安全B类及以上安全事故;3.无机械设备大事故;4.无责任施工火灾、风灾事故;5.无责任火工品、重要器材、设备被盗和爆炸事故;6.隧道无涌水、突泥、坍塌重大事故。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目标:减少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具体包括: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或消除设备、材料的不安全状态;改善生产环境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人的不安全行为基于生理、心理、环境、行为几个方面而产生:生理、先天身心缺陷;社会环境、企业管理上的缺陷;后天的心理缺陷,视、听、嗅、味、触等感官能量分配上的差异;行为失误。在物的因素运动轨迹中,在生产过程各阶段都可能产生不安全状态:设计上的缺陷,如用材不当,强度计算错误、结构完整性差、采用方法不适应围岩性质等;制造、工艺流程上的缺陷;维修保养上的缺陷,降低了可靠性;使用上的缺陷;作业场所环境上的缺陷。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控制目标,实现安全的全面、全过程、全员、全方位、全天候控制。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九条为建立全覆盖、立体化、高可靠的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构建安全屏障工程,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逐级责任制,成立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3—组长:主管建设副局长副组长:协管建设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组员:路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合资公司总经理、各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路局建设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内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3.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4.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组员: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是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其他各职能部门,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是: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2.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3.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4—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6.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8.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9.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10.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5—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2.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3.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4.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6.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7.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和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8.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9.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6—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3.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4.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4.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5.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7—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7.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8.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1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2.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8—(7)高空、水上、潜水作业;(8)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9)隧道工程;(10)铺轨、架梁工程;(11)营业线工程;(12)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
本文标题:铁路建设标准化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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