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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JC01-2018-004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台政办发〔2018〕5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2—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件2)的规定。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3—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关系、垂直关系。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关系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照平行关系控制。(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照垂直关系控制,但山墙面面宽大于22米时,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遮挡建筑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平行关系垂直关系D≤22米>60o0~60(含)oo备注:山墙面面宽(D)大于22米,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被遮挡建筑第八条各类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板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主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4—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2.当遮挡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米)。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板式居住建筑之间。(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28米。(三)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8米。(四)高层、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日照间距大于80米时,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条件下,可按80米控制。(五)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无日照要求的用房,其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无日照要求的高度。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点式高层建筑、板式高层建筑或—5—者超高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无日照要求用房的建筑高度(按无日照要求用房的层高计算)。3.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场地标高高差大于等于0.6米时,日照间距高度应计算场地高差。第九条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件3)的标准控制。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件4)的标准控制。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无日照要求用房高度。第十条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与低层建筑之间、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二)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一条高层、超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山体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第十二条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6—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二)其他布置形式按照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第十三条低、多层居住建筑同北侧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低、多层居住建筑同北侧高层、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同北侧低、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同北侧高层、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第十四条建筑日照间距计算。(一)居住建筑凸阳台连续长度不超过12米或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70%的(含70%),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累计超过70%或连续长度超过12米的,应以凸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凹阳台按照凹阳台外墙边计算。(二)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2.8米宽(轴线尺寸)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长度不超过1.2米(轴线尺寸),且凸出部分宽度之和不超过整幢建筑长度的1/5,可不计入建筑日照间—7—距。如有凸出宽度不超过2.8米(轴线尺寸),但凸出超过1.2米(轴线尺寸)时,按照1/2计算;凸出宽度大于2.8米(轴线尺寸),按照凸出最外边缘计算。(三)有挑檐建筑物,按照遮挡建筑北侧挑檐外边线到被遮挡建筑外墙边计算。(四)突出屋面或者墙体的通风道、烟囱、空调隔板、透空装饰构件等附属设施和通信设施、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不计入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五条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第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小于7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各边界不小于10米。(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的1/2;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与基地相隔一条城市道路时,板式高层建筑后—8—退基地北侧城市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的1/2。(三)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7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10米。(四)当基地界外为河道、绿化、高压走廊、历史街区等特殊建筑物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五)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六)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地上建筑联体建造的,联建部分可不退让边界,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他相关规范要求。第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窄路控制(窄路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宽路控制,具体按照表2执行。—9—表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道路红线宽度d(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超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低、多层建筑或裙房超高层退交叉口高层退交叉口低、多层建筑或裙房退交叉口12≤d≤2612861512826d42151061815842≤d≤5018128201812d50201510252015第十八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20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回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第十九条沿城市高架快速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条市域铁路地上段和地下段两侧新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环评、消防、结构等要求。第二十一条有轨电车两侧新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参照《台州市市域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台州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经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本章第—10—十七条执行。台州中心城区范围外,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六)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七)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确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者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不包括封闭阳台)、雨篷、檐口、台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6的范围内安排。第二十四条围墙、门卫室、机械停车设施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商业、酒店、文化体育、商务办公、交通枢纽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设施周边,沿城市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围墙;公共建筑因涉及保密、安防、环保等特殊要求沿城市道路确需修建围墙的,宜采用透空式,围墙立面应进行美化设计。—11—(二)住宅小区应采用通透式围墙,且通透率不得小于50%。围墙后退范围内为面向公众开放的绿地。(三)围墙外缘线后退红线宽度42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后退红线宽度26米至42米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红线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不少于1米。围墙基础不得逾越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四)门卫室建筑高度小于5米,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建筑后退可按围墙后退距离控制;门卫室建筑高度大于5米,或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按建筑后退距离控制。大门后退距离可按围墙后退距离控制。门卫室的基础不得逾越规划建设用地界线。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停车设施退让围墙不少于1.5米;高度超过5米的机械停车设施按建筑后退距离控制。第五章地下空间第二十五条地下建(构)筑物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若按上述规定,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12—第二十六条相邻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地下室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净宽不小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由相关建设单位协商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第二十七条因交通需要预留地下通道
本文标题: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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