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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2〕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及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孝感市城市规划区及汉川市、应城市、安陆市、云梦县、大悟县、孝昌县(总面积8910平方公里)。孝感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及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面积1083平方公里),重点控制区为孝感市“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面积360平方公里)。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决策。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参照《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制定。 城乡规划局是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改、国土、城管、建设、房管、文体、交通、水利、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理念和方法,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促进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执行、监督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六条孝感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专项规划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城市、镇的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应当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等,可将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单元编制规划。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以及黄线、绿线、紫线、蓝线保护的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镇可以与镇建设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和指标。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优先合理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用地,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予以保证。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其他建设工程依照相关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编制,按程序审批。 对交通构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 第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重要的城乡规划设计应采取展示、听证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30日内,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及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修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审批、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5年组织一次评估。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和动态维护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评估和维护,按照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孝感市城市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出入通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孝汉大道、孝武大道、孝硚大道、316复线、316外迁线、107国道、107永久线及其它重要出入通道沿线重大项目的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未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不得从事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孝感市城市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第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拔土地); (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评审定意见; (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6、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功能、栋数、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防灾抗灾、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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