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1年修正本)(1987年6月30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8月29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1年1月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11年7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属甘肃省管辖。自治州辖区为: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州的首府设在临夏市。第三条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县、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第四条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族人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自治机关加强社会管理,依法预防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制定优惠政策,加速自治州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自治州自治机关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各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第七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为民族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八条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自治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不动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自治机关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动产和不动产实行征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如有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九条自治机关必须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享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促进宗教和睦和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自治州境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二章自治州自治机关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回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州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一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回族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回族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有适当比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回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办公室和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的州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州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中决定代理人选。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各委、局、办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自治州内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第十八条自治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额、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从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予以核定。自治机关录用公务员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州可组织实施。自治州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时,逐步做到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人员,对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适当放宽条件。第十九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第三章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对选举或者罢免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自治机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和发展布局,制定经济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建设资金,管理自治州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第二十四条自治机关大力推进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合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确保自治州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改善。自治州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保护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第二十五条自治州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本州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补助资金比例,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国家和省上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自治州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农村经济支柱产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的普及推广,加强农村能源和生态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特色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自治机关加大农业投入,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上缴省的部分按规定返还自治州后,专项用于对土地的保护。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依法保护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工作,对贫困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采取灵活措施,从资金、物资、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及发达省市的帮助和扶持,加强贫困乡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将特困人口聚居地方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自治机关组织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扶贫济困,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贫困乡村的开发建设。第二十八条自治机关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坚持造林与管护并重,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公益林、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工程和其他林业生态工程。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应当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支持各类经济
本文标题: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729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