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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淮住建发〔2015〕8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办发〔2014〕128号),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了《淮安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6月22日1淮安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降水、土方开挖,下同)、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与服务等活动。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监理、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本规定所称周边环境复杂是指自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与紧邻建筑物、构筑物距离相当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地质条件、地下管线复杂等不能采用常规放坡开挖或有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情形。2第二章建设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并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图纸应通过评审合格。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将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图纸报审。第八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应及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范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应当自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距离。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深基坑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3(一)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及深基坑支护设计图纸评审、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论证的严禁开工建设。(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对深基坑工程情况、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防范应对措施进行公告。(三)对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和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保全纪录。(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第十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协调好各有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险情,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地区的环境特点和本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除常规内容外尚应包含下列内容:施工现场内外的应急资源,突发事件的风险分析,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小组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以及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受施工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安全隐患排除及修缮、加固工作。主动与受损物的权利4人协商修缮加固,协商不成的,由价格定损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损失,进行补偿,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待责任明确后由建设单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基坑支护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深基坑安全,建设单位未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章勘察单位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以上资质。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报告、勘察过程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勘察。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勘察报告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报告应当经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包括质5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参加深基坑工程的验收等),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参予问题处理工作。第四章设计单位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岩土工程设计专业类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文件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岩土工程设计专业类注册执业章。基坑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应当与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密切配合,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主体结构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相邻设施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确定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及基础施工对基坑安全的影响。使用安全系数高、比较成熟的技术,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设计图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及基坑概况,基坑周边环境;(二)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支护正常使用期限;(三)支护结构和支撑体系说明;(四)基坑支护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6(五)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六)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深度;(七)基本试验、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八)应急预案;(九)基坑支护工程规划红线范围等。设计图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及四十一条要求的程序进行评审。设计单位应当落实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第十八条基坑支护形式采用锚杆支护的,锚杆不得伸入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和相邻建筑基础或者地基。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并根据最终确定的施工方案及现场反馈信息全面复核深基坑支护设计图纸。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调整设计,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和作业流程复核支护结构的安全性。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采用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支护形式的,设计时还应当结合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进入现场对重要部位的施工提出指导意见,并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抽查。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7随时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处理相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当随时掌握基坑及相邻设施的监测情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五章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承接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相应总承包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以及相邻设施与周边环境资料,针对不同施工状况编制详细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除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施工安全措施:(一)环境保护措施;(二)具体施工方法,人、机、料组织保障;(三)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四)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控制措施;(五)相邻设施的保护、监控措施;(六)出现异常或者险情时的应急措施等;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审总监审核后方可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专8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报监理单位,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审和论证通过的深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第二十六条当基坑周边有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的相邻设施时,应当采用封闭截水措施,并在基坑土方开挖前对截水质量和效果进行检验。采用降水措施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慎重考虑降水对相邻设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监控及回灌措施。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严禁擅自修改或变更评审和论证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论证专家组同意,并重新组织论证;如涉及深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修改或变更的,应重新组织评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降水、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当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9第六章监测单位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具备深基坑工程施工监测所需的资质要求。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深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以及有关技术标准,针对项目特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案,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并经论证(一级基坑)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结果分析和监测信息反馈等。监测项目应当齐全,监测范围应当覆盖基坑开挖所有影响面,监测点布置科学合理,监测频率满足要求,监测数据真实全面。第三十二条监测工作的开始及结束时间应严格按照《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执行。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当遇到雨天或其他异常天气、基坑毗邻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实测变形值接近预警值时,应当加密监测断面,并增加监测频率。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提出合理意见,并及时将监测结果、评价和意见向建设、设10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数据表、典型测点的时间、变形曲线图和监测结果分析等。第七章监理单位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等资料文件,针对基坑工程的不同特点,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深基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施工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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