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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5年10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总则……………………………………………………………1第二部分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附表(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4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5附表(二)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9第三章建筑间距及退让…………………………………10第四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5第五章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制…………………………16第六章配套设施的设置…………………………………18第七章城市绿化…………………………………………21第八章市政、交通工程……………………………………23第三部分小城镇(含二级场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6第二章城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28附表(三)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29第三章建筑间距及退让………………………………30第四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33第五章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制…………………………34第六章配套设施的设置…………………………………35第四部分新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6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38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39第四章基础设施…………………………………………40第五部分附则附则…………………………………………………………42附录名词解释……………………………………………4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泸市府办发〔2015〕4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1-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第一部分总则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分为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含二级场镇)及新村建设等几部分适用规定。第1.0.3条本规定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泸县、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4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2-第二部分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1.1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2.1.2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要求。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第2.1.3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住宅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旧城用地面积1公顷。新区用地面积3公顷。第2.1.4条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可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宜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因城市规划要求确需实施的,应当先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分析,并报经专委会审查后下达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3-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进行管理。第2.1.5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第2.1.6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4-附表(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兼容用地类型主导用地类型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6R2R3R22A1A2A3A4A5A6A7A8A9B1B2B3B4B9M1M2W1W2S1S2S3S41S42S9UG1G2G3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服务设施用地R2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工业用地M1M2╳╳╳╳╳╳╳╳╳╳╳╳╳╳╳╳╳╳●△△△△△△△△△物流仓储用地W1W2╳╳╳╳╳╳╳╳╳╳╳╳╳╳╳╳╳╳╳●△△△△△△△△道路、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用地S1╳╳╳╳╳╳╳╳╳╳╳╳╳╳╳╳╳╳╳╳●△△△△△╳△交通场站用地S4╳╳╳╳╳╳╳╳╳╳╳╳╳╳╳╳△╳╳╳△△△△╳△╳△其它交通设施用地S9╳╳╳╳╳╳╳△△△╳△╳╳╳╳△╳△╳△△△●△△╳△公用设施用地U╳╳╳╳╳╳╳╳╳╳╳╳╳╳╳╳╳╳╳╳╳△△△●△╳△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G3╳╳╳╳╳╳╳╳╳╳╳╳╳╳╳╳╳╳╳╳╳╳△╳△△╳●注:×禁止兼容;▲兼容;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5-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2.2.1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调整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2.2条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不得大于《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附表二)中所列的指标,超出附表二控制指标地块应进行专题分析论证后提交专委会、规委会审议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出具相关指标。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应按用地范围和建筑类别分别计算指标。第2.2.3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规划的中央商务区、重要城市道路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高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2.2.4条对未列入附表二《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交通、市政等公益性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2.2.5条用地性质明确可兼容小区商业的居住用地可设置为小区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规模不得大于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10%;用地性质中明确兼容商业用地的居住用地可设置为居住区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规模不得大于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20%,经专委会审查确定的指标除外;具体比例应在设计条件中-6-予以明确。第2.2.6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规定值的,不得在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物。旧城区城镇居民危房(经鉴定),按照原址、原建筑面积(产权确定的建筑面积)、原层数、原高度、原使用性质(产权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原则排危建设。第2.2.7条高层建筑所在地块公益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容量应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容量需求。第2.2.8条旧城进行住宅、商业开发应在满足地块公益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服务要求前提下确定开发容量。第2.2.9条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7-第2.2.10条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1.为小区服务的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停车库、管理用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池等设备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因为地形高差局部露出地面应采用斜坡绿化和高大乔木予以遮挡、美化。2.公厕、垃圾收集站、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小于6平方米的门卫室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3.居住建筑底层无围合结构的架空部分,仅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按规定计入项目建筑面积。4.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2米,大于4.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8米,层高大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除外;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5.8米,层高大于5.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8-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5.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米的,按2倍面积计算容积率。第2.2.11条空中花园、空中院馆、绿化空间等名称应统一规范为阳台。相关规定如下:1.每套住宅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本文标题:《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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