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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株洲市规划局二〇一八年七月《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自2012年8月1日施行以来,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理念的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颁布和更替,原《技术规定》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株洲城市特色和未来发展要求,对原版技术规定进行了局部的融合、修改和增加,共8章54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1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6第四章城市绿地与景观风貌规划管理…………………22第五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30第六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39第七章村镇规划管理……………………………………45第八章附则………………………………………………50附表1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55附表2行政办公用地兼容性规定表……………………55附表3文化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56附表4教育科研用地兼容性规定表……………………56附表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57附表6批发市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57附表7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58附表8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60附表9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62附表10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表………………63附表11居住建筑夹角为30°<α≤60°时最小间距表………64附表12塔式住宅与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最小间距表…………65附表13住宅建筑山墙相对时山墙间距表………………66附表14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表……………67附表15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表……………67附表16非居住建筑夹角为30°<α≤60°时最小间距表…………68附表17非住宅建筑山墙相对时山墙间距表……………68附表18步行通行区宽度值一览表………………………69附表19片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内容和规模标准…………70附表20单元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71附表21单元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基本内容及具体要求……73附表22净(配)水厂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75附表23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75附表24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一览表…………76附表25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一览表…………………76附表26城市污水厂卫生防护距离一览表………………72附表27高压廊道宽度控制一览表………………………72附表28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72附表29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78附表30公共厕所配建一览表……………………………78附表31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一览表……………79附表32株洲市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一览表…………80附表33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一览表……………82附表34乡集镇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一览表……………83附表35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一览表……………84附表36基层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一览表……………85附图1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划分示意图……………………86附图2城市条件制约地区控制图…………………………87附图3株洲市新旧城区划分示意图………………………8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障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参照《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市区内编制、审批、实施城乡规划,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市域范围内其他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第三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按主要用途确定的用地分类与代码应符合《城2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二)特殊情况经城市设计研究确定的混合用地,其地块用地性质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表述。(如A1-5B6-10C11-15,即1-5层为A性质建筑,6-10层为B性质建筑,11-15层为C性质建筑,以此类推。)对于用地性质暂无法明确的地块,在规划编制中可划为弹性用地,但须明确其不能混合或适用的用地类型。第四条用地兼容性(一)用地兼容性通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附表1至附表8的规定确定用地兼容性范围。(二)地下空间兼容1.地下空间禁止兼容住宅、社会福利设施、学校等,兼容人防工程、交通、市政、商业、医疗、公共服务、工业仓储等建设的,应符合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商业设施规划管理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2.广场用地可以采取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方式,地下部分有条件兼容公共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给水加压泵站、蓄水池、开闭所、变电站、配电房、雨水或污水泵站、垃圾3转运站或公厕、消防水池,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可参照执行,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应实施立体绿化设计。(三)配套设施用地规划用地内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配套设施用地主要是指:1.居住用地中配建与人口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社区医疗站、文化体育设施、养老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2.批发市场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配套宿舍、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3.公园绿地中配套管理建筑,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按《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执行。4.城市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内建设的给水加压泵站、开闭所或配电房、雨水或污水设施、垃圾转运站或公厕等,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第五条建筑基地控制(一)控制原则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无单独建设条件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4(二)地块规模控制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净用地面积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2.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准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三)特殊情况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但符合下列情况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论证可行,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程序报批建设:1.受城市规划街坊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地块周边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已配套完善的。(四)地块合并用地性质不兼容的地块不得合并。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地块合并后建设容量指标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5设规模之和;地块合并后统一规划,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2.按程序报批后在相同性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量平衡。第六条建筑容量控制(一)控制原则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各类性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经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重点开发地区和特定地区的控制1.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城市重要景观性道路沿线用地、景观节点和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应结合城市设计要求确定地块容积率、公共开敞空间等控制指标,具体控制区域详见附图1。2.超高层建设项目地区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项目所在地块,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结合城市设计方案论证确定。3.特殊控制地区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如机场净空、军事用地和安保用地、军事企业、危险品仓库等,应结合专6业要求确定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具体控制区域详见附图2。(三)工业用地建设强度控制工业用地建设强度按《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确定。其中,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下限控制,绿地率按上限控制。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建筑间距(一)基本规定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敷设、文物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本技术规定。(二)最小间距要求居住建筑(含公寓)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附表9至附表13的规定。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相对时,任何一面山墙上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在附表13数值的基础上增加2米。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附表14至附表17的规定。建成区更新地块,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按本规定执行确有7困难的,在满足基本规定且经专题论证通过后,其间距可折减10%。(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要求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向或东西向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医疗、疗养、幼托、教学用房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建筑间距最小可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8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3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第八条建筑日照(一)日照分析基本原则及要求1.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标准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2.拟建项目周边客体建筑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要求的,须对主体建筑建设后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核查日照减少时间。3.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需做出承诺,且负责协调处理:(1)行政执法部门已作出拆除决定的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及对外影响。(2)违法建筑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因8自身违法搭建造成日照影响的建筑在违法建设部分拆除前不考虑该部分作为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但违法建筑仍需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4.绿化及景观设施不得影响建筑的日照要求。(二)日照分析范围建设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应根据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确定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北面界线确定为其建筑高度的1.1倍,最大不超过15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在上述影响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见图3.1。拟建建筑H拟建建筑高度图3.1拟建建筑遮挡分析范围9拟建建筑H拟建建筑高度图3.2拟建建筑被遮挡分析范围2.建设项目内有多栋建筑的,其遮挡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分析范围的集合。3.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其被遮挡分析范围的确定按以上原则进行反向设置。见图3.2。4.在建筑遮挡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应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已建、在建及拟建的多层、高层建筑还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5.在建筑被遮挡分析范围内,多层、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低层建筑不作遮挡建筑参与日10照分析。6.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线相交,应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已建、在建和拟建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房均应参与日照计算。7.日照计算仅考虑日照分析范围线内的建筑叠加影响,当拟建高层建筑自身无日照要求时,只需考虑其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8.日照分析范围线内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其遮挡建筑需结合相邻多层、高层建筑的遮挡分析范围来确定。9.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及形态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10.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应对拟
本文标题:《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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