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六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详见附件4)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表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文化用地娱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C11C12C21C22C24C26C31C32C36C65W1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一类住宅用地R1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二类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R2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公共行政公办用地行政公办用地C11C12▲◎▲◎●●□◎×●××设施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C21▲×△◎×●□▲××××服务业用地C24▲◎△◎×●□▲××××市场用地C2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文化用地C31C32▲◎▲◎×◎◎□××××娱乐用地C36×◎×◎×◎◎□▲×××教育科研用地科研设计用地C65▲◎▲◎●●●□◎××▲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W1××××××◎××▲工业用地M××××××××××××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30%;◎兼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②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③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兼容(如教育用地等)。④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必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第十三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建筑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修建城市综合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时,建筑密度指标可增加5个百分点;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时,其基底面积可按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1/4增加,但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5%。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六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三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则申请改造。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同一建筑需要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应急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满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表4—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最小间距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米)山墙(米)主要朝向(米)次要朝向(米)多低层建筑长边≥1.0H且低层相对:≥7.0多层对多、低层:≥12.0低层相对:≥6.0;多低层相对:≥8.0多层相对:≥9.0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7.0;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3H(多)且≥20.0≥13.0山墙—≥6.0米≥13.0米≥9.0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5H且≥27.0米≥0.3H且≥15.0次要朝向———≥13.0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③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④一分区以内的建筑间距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⑤多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⑥建筑高度35米以下的小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米控制。(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表4—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a≤6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a>60°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4—1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1的0.9系数计算。(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一分区以内的按表4—1控制,二、三、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1.2系数计算。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一、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7系数计算。(二)二、三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8系数计算。(三)四分区以内的生产性建筑按国家行业规范执行。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和滨水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第二十四条建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规定控制。表5—1建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退界距离最小距离(米)地面建筑多、低层长边≥0.45H(一分区)3.0(低层)6.0(多层)≥0.5H(二、三、四分区)多、低层山墙≥3.0米3.0高层主要朝向≥0.225H(一分区)12.0≥0.25H(二、三、四分区)13.5高层次要朝向≥0.15H9.0地下建筑(含汽车坡道、化粪池、消防水池等)——≥0.7H(地)3.0低于规定值时,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安全专项论证注:①H:临地界的建筑高度;H(地):地下建筑高度。②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③点式高层住宅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④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地界距离按表5—1的1.2倍系数计算。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毗邻建设。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仍按表5—1执行。若捐建公共绿地并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按以下标准后退绿线:(一)多低层长边、山墙及高层裙房后退绿线不小于3米。(二)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6米。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上述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不仅要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表5—2一、二、四分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80米及以上60米38—50米24—30米24米以下湖滨路基本退距(多低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10米8米5米4米3米8米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8米注:①高层建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表5—3三分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60米及以上50米40米30米30米以下滨湖(江)路基本退距(多低层建筑15米10米10米8米8米15米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8米注:①高层建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符合详细规划规定,且不得小于12米,并设置临时停车场、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第三十条计入建筑面积的建筑物不得超出建筑红线,落地构筑物也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底层为商业的建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雨蓬外挑后超出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0.3倍,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第三十二条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第六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央商务区
本文标题:《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730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