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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娄底市人民政府网站欢迎进入娄底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湖南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协RSS订阅|无障碍浏览|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发布时间:2014-09-24访问量:811保护视力色:收藏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LDCR—2014—01023 娄政办发〔2014〕1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规划条件、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内容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3日 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科学性,规范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世居个人住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四条在用地可以兼容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经批准,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二)居住为主要功能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功能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居住用地的土地征收、储备、出让、建设等应成片实施,土地应以规划道路、自然界限所围合的区域单元出让。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广场、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公用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侵占。 城市公园周边临街用地不得侵占,应有临街开敞空间。 第七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外,新建项目未达到4000㎡的零星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建设,旧城区中的零星建设用地宜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建设,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网站首页走进娄底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旅游娄底政府网站2016/7/20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娄底市人民政府网站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八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住宅建筑类 低层 35 40 1.1 1.2 多层 28 30 1.7 1.8 小高层 25 28 2.5 2.8 高层 23 25 3.5 4.0 办公建筑类 多层 45 50 2.5 3.0 高层 40 45 5.5 6.0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5 60 3.5 4 高层 50 55 6.0 6.5 工业建筑类 低层 55 60 0.8-1.2 1.0-1.5 多层 45 50 1.0-2.5 1.2-2.8 仓储类建筑 多层 55 60 0.8-2.0 1.0-2.2 高层 45 50 1.0-3.0 1.2-3.2 注:①“旧区”范围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旧城区。②中心地段、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经专题论证可合理变化。③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比例折算。④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⑤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⑥工业用地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⑦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以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第九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十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临街两侧的建设用地应代征临道路面长度相应侧的规划道路50%的用地(城市道路按规划要求己建成的除外)。 第十一条新建项目临道路交叉口时,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道路交叉口处集中设置绿地广场,面积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基地面积在4000-5000㎡的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不小于400㎡。 (二)基地面积在5001-10000㎡的不小于基地面积8%且最低不小于600㎡。 (三)基地面积大于10000㎡的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注:①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裙房内时,其面积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超过广场面积的30%,净空高度不小于5m。②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40m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门面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5%;临路幅宽度40m(含40m)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门面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门面长度与临路建筑主体相同时不受此限;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20m且设置了绿化隔离带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但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多层个人住宅间距不在本章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十四条建筑前后的间距,以南向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居住建筑或一般办公建筑计算间距时,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H)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一般的按附件一建筑高度计算规定确定高度。 (二)南北建筑底层均有层高相等的架空层的,可扣除底层高度。 (三)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可增加(或减去)室外地坪相对高差。 第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其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 间距2016/7/20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娄底市人民政府网站 0~450 ≥1.1H 450 ≥0.9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 间距 0~450 ≥0.6H >450 ≥0.5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m,超过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 间距 a≤300 最窄处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a<600 0.7H a≥600 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②H指南侧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基础上按下表控制: 层数 间距 低层 ≥6m 多层 ≥6m 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底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七条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其用地红线内南侧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第十八条在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m,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m。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日照分析区范围按下图控制。在此范围内没有达到相关日照规定的可采取建设方与受影响住户协议补偿的方式处理。 分析范围 1.8S 0.8S0.8S 主体为南北向时的分析范围 分析范围 2016/7/20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娄底市人民政府网站 1.8S 1.2S1.2S 主体为东西向时的分析范围 注:“S”为建筑主体南北向布置时技术规定的标准间距值。 第二十条高层居住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其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 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00~450 H<50m 22+0.2H H≥50m 27+0.1H 450 H<50m 16+0.1H H≥50m 19+0.05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0~450)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0)的规定控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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