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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1)
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四条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建筑离界类别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檐高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檐高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多高低层层建建筑筑长纵边墙低层0.7540.54多层0.7560.56高层1/3120.256多高低层层建建筑筑短山边墙低层0.252—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0.125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0.1256.50.1256.5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五)如果按(一)项规定退让确有困难,或者相邻基底历史上遗留有退界不足的建筑,或者相邻两基底愿意统一规划,允许某一方减少退界距离时,必须签订有关协议,并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少退让或不作退让。第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纯住宅项目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第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八条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第九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第十条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其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大于3米;3.5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突形封窗、雨篷、挑檐,突出不应大于1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在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但经规划部门批准,可设置台阶、踏步,其伸出外墙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第十一条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快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三级公路,两侧各20米;(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四)沿环城防护林带公路,应符合《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十二条沿河道规划保护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马家沟、何家沟、信义沟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河堤肩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其中马家沟任家桥至大有坊街之间的地段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30米。(二)阿什河两侧的建筑工程距规划迎水面河堤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第十三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正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二)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轨外缘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十四条在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0千伏3~5米66千伏15米220千伏25米第十五条旧区内,承担打通城市道路动迁任务的开发项目,如动迁比较高,对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确有困难的,退让距离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本规定的二分之一。第三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卫生、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相关技术规定。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保护地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保护地区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图。第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的2倍(2S)之和的1倍,即:H≤W+2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A≤L(W+2S)式中:A是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是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是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是建筑后退规划红线的距离计算方法参见附图第二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按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二十一条城市行政、金融中心区的特殊区段,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破,但需经《哈尔滨市城市规划与建筑艺术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该地段的控详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建筑退让控制表建筑类型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含裙房)住宅公共建筑(含底层设公建的住宅)H≤6060≤H≤100H>100退后最小距离2米3米5米8米12米建筑退让控制续表建筑类型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距离低层、多层高层建筑退后最小距离6米5米8米临河道、铁路建筑退让控制表建筑类型马家沟、何家沟、信义沟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堤肩距离阿什河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规划迎水面堤肩距离沿铁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与铁路外缘距离铁路正线两侧铁路专线两侧退后最小距离50米100米30米15米
本文标题:《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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