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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486621/1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搜索:本站百度Google网站首页工作动态财政信息政策法规村镇建设资质标准房地产业领导介绍机构设置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市政工程部分)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1日10:27来源:市住建局点击次数:431市政工程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交通系统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第四章市政管线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章防洪与内涝防治工程第七章竖向规划与设计第八章规划核实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图示附录二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附录三城市快速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附录四道路切边绿带图示附录五综合管沟参考断面图附录六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附录七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第1.0.4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2016/10/11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486622/18第1.0.5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乐山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二章城市交通系统2.1城市道路第2.1.1条城市道路分类1.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第2.1.2条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0%~15%,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2.道路网密度:(分区列表)快速路为0.5~0.8(km/km2),主干路为1.0~2.5(km/km2),次干路为2.0~3.0(km/km2),支路为4~5(km/km2)。第2.1.3条城市道路横断面布置1.道路横断面规划: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见附录一)2.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各类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一般按表2.1.3.1的规定确定。表2.1.3.1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城市道路类别(性质)横断面型式快速路四幅或双幅主干路四幅或三幅或单幅次干路双幅或单幅支路单幅注:对由于条件限制设置的单幅主干路,在必要路段应采取防眩措施确保行车安全。3.机动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3.2的规定确定。表2.1.3.2机动车车道宽度2016/10/11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486623/18车型及车道类型计算行车速度(km/h)一条车道最小宽度(m)大型汽车或混行车道>603.75≤603.5小客车专用车道>603.50≤603.25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4.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市支路、居住区内的道路、自行车专用路共同组成。非机动车道可以和人行道合建,设置时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合建单侧总宽度不得小于5.5米。5.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2.1.3.3的规定确定。表2.1.3.3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道路类别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m)两侧分隔带最小宽度(m)快速路2.01.5主干路1.51.5次干路1.51.5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6.单侧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人行道最小宽度可按表2.1.3.4的规定确定。人行交通需成为一个连续的、有层次的系统,相交的城市道路人行道间必须相互连接贯通。表2.1.3.4人行道最小宽度用地类别人流量(人/分)人行道最小宽度(m)商业(含车站、大型公共建筑)>1504.5居住115~1503.575~1153.0<752.0工业——2.5~3.5第2.1.4条道路绿化1.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侧的规划绿化带(防护绿地除外)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详见附录四)。2.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3.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域,使水体、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的整体。2016/10/11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486624/184.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结合设置,建设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第2.1.5条当旧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2.2城市桥梁、隧道第2.2.1条与道路走向一致的跨河桥、跨线桥、下穿隧道等,桥梁中线与河道、铁路、道路等中心线交角一般应为90°,特殊情况下夹角不得小于45°。各种桥梁的平面布局应与城市规划道路平顺连接,有利于行车及行人安全。第2.2.2条跨河桥在不通航河流上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水位控制桥下净空;在通航河流上的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1)规定,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辆交通发生矛盾时,应经技术论证后确定。跨线桥、下穿隧道净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筑接近限界》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2011)中的有关规定。第2.2.3条跨河(线)桥梁、隧道横断面型式宜与连接的城市规划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第2.2.4条桥梁造型应清晰、简洁、美观,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第2.2.5条在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桥梁设计应充分考虑市政管线的敷设位置及保护措施。2.3交通工程第2.3.1条道路平面交叉1.规划宽度为24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平面交叉口的进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自交叉口外侧平缘石半径端点处起),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2.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见附录二)。第2.3.2条道路立体交叉1.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时,均应采用立体交叉。2.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住宅区时,其边缘与既有住宅建筑水平间距L<10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10≤L<20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第2.3.3条人行立交1.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该道路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2.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平均间距宜在400~800米之间;3.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4.人行天桥和地道净空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89-95)的相关规定。第2.3.4条机动车出入口1.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2.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他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24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2016/10/11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1486625/18口。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2.3.4.1的规定。表2.3.4.1机动车出入口距离规定交通设施类型最小距离(米)计算方法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5按拟开设机动车出入口边线与交通设施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公共交通站台10城市立交、跨河(线)桥、隧道坡道端50公园、学校、医院及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20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4.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5.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6.两侧分隔带(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7.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少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8.加油站、加气站一般情况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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