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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五章绿化与景观第六章建筑间距第七章建筑退让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九章多层建筑控制第十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理工程第十一章村镇规划建设第十二章其他规定第十三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各附表附录三计算原则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贺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在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城市中心城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和设计,应按本规定执行。各项规划设计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1.3贺州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外及各县(区、管理区)的建设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2.1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2.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调整手续后执行。2.3规划建成区内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m以上(含12m)道路围合的地块进行整体开发建设。(二)对无法成块整体建设的用地,应当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三)用地规模小于400m2的,或沿街进深小于6m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房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四)临规划道路红线宽30m以上(含30m)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30m。(五)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且不大于210亩;小于1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2.4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2.3款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2.5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被征地农民的产业发展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城市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在表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3.2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3.3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通风、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1m2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允许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增加6m2的建筑面积。3.4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2.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3.5城市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危旧房屋原则上应成片改造。需单独改建的。必须有经相关部门核准的危房鉴定书,且符合危旧房改造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加层。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4.1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1分级设置;(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2-3的规定;(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4.2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道路红线30m以上。4.3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4.4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4.5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4.6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4.7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4.8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第五章绿化与景观5.1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绿化应当以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的树木为主,适当配植乔木、灌木、花草。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5.2在住宅组团、小区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表3-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3-3的规定。5.3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⒈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⒉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⒊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⒋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⒌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报市规审会批准。(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5.4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军事设施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5.5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5.6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小区(或组团)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5.7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按规划同步埋入地下。第六章建筑间距6.1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必须附日照分析图。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8m;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3m。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6.2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三幢。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6.3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三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6.4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三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6.1款规定。6.5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4-1的规定执行。6.6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即高层与高层为13m、与多层为9m。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或将山墙按防火墙进行建设。6.7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6.1至6.6款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6.9款的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6.8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6.9非居住建筑(本规定7.2款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⒈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⒉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第七章建筑退让7.1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
本文标题:《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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