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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第七章绿地、景观控制第八章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第九章公共配套设施第十章特殊用地控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臵城市公共资源,提高城市的环境、生活质量和城市规划实施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元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三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无上述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第五条本规定由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广元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用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用地红线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广元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工业用地为下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停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三)执行。第十二条表(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三)的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筑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市中心城区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改造,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四、五章的规定。第十五条广元市中心城区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需符合下列规定:(一)危房改建须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经初级审查后,报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且应符合本规定;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1—3条款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用地面积一般按常住人口20㎡/人以下控制,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应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1m。第十六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社会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第十八条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以收费方式,服务外来或市内机动车的停车场(库)。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臵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臵,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2、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宜少于50m。(二)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地率不少于用地面积的20%。应选择高大树种按停车方式、间距植于停车场内,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经碾压的草种铺地,以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三)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多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3m,建筑退让及间距控制按本章及有关规范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高于50%,绿地率不低于15%。(四)当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停车库,其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可视为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建设项目合建,除应遵守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建筑密度不高于45%,绿地率不低于15%。(五)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距、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六)地下停车库在规划、建设中,应该与人防设施相结合。第十九条建筑面积变化。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超过规定的幅度必须重新报批方案设计。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除应当满足采光、通风、消防、视觉、卫生、防灾、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管线埋设等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本章相关各条的规定。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相邻布臵居住建筑,按下列情况确定建筑间距:(一)两条式建筑南北长边平行布臵时,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面建筑物的高度;东西向长边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两建筑高度和的二分之一,且最低值不小于8米。(二)两条式建筑短边相对布臵时,多层之间若山墙无窗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若有窗其间距不得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两条式建筑长边与山墙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且最低值在山墙有窗时不小于10米,山墙无窗时不小于8米。(三)建筑物长度超过100m,其底层应设消防通道,超过80m应设人行通道。(四)两塔式建筑(或点式建筑)主采光面南北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按(一)条办。塔式建筑与条式建筑相邻布臵时,若塔式建筑被遮挡日照,其间距按条式建筑高度计算,若条式建筑被遮挡日照其间距按塔式建筑的面宽计算。(五)两建筑相邻布臵有偏角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准。(六)两建筑山墙非平行布臵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第二十二条其它建筑的间距。(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6米。(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第二十三条用地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居住建筑标高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间距,加减用地标高差值确定之间的间距。第二十四条临堡坎(岩)之间的间距。临堡坎(岩)修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采光面临堡坎(岩),其底层窗台与堡坎(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3米;建筑背光面临堡坎(岩),其间距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预留。相邻地块之内的建筑间距按公平分摊的原则各承担二分之一,先行建设的建筑距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间距的0.5倍。第二十六条旧城改造区内建筑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间距,原则上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间距,确有困难的地段其间距也不得小于规定的0.8倍。第二十七条旧城改造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后建筑间距。旧城改造中道路拓宽造成临街建筑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缩小后建筑间距不得小于规定的0.5倍,并应满足消防规定的距离。第二十八条相邻地块建筑的连接。旧城改造中,因街景建设、土地利用需要,相邻地块内的建筑在满足消防抗震规范,相互协商一致,且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连接,连接后的面宽按整幢计算。第二十九条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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