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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此页打印时删除批文I前言本规定在《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本规定共分六篇二十四章、4 个附录、4个附表、5个附图。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城市综合防灾管理和其它规划管理等。 本次修订在保持《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篇章结构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增补及修正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八章城市停车场及配建车位规划控制、第九章建筑控制、第十六章城市绿地规划控制、第十九章城市设计、附录2.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4容积率计算规则等八章节共计十九项条款内容。 本规定批准机构:北海市人民政府。 本规定管理和解释权:北海市规划局。 本规定编制单位: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总结工作经验,累积资料,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海市规划局总工办,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II目录Contents 第一章总则1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2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2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6第四章居住用地规划控制7第五章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规划控制10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卫用地规划控制12第七章停车场及配建车位规划控制14第八章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控制17第二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9第九章建筑控制19第十章配套设施标准26第十一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28第三篇市政工程规划管理29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规定29第十三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控制30第十四章市政配套设施规划控制32第十五章市政工程规划核实44第四篇城市景观规划管理45第十六章城市绿地规划控制45第十七章城市水环境规划控制48第十八章城市照明环境规划控制50第十九章城市设计52第五篇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管理56第二十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管理56第六篇其它规划管理55第二十一章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59第二十二章居民私有房屋建设管理62第二十三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63第二十四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65III附录、附表、附图66附录1名词解释66附录2计算规则68附录3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75附录4本规定用词说明76附表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77附表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78附表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81附表4北海市城区配套环卫设施设置标准84附图1住宅建筑间距控制示意图88附图2建筑退界距离图示90附图3地下建筑容积率计算图示90附图4地下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图示90附图5城市建设强度分区图91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总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实现城乡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以及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和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但属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如与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条件有冲突之处,以已经批准的且在有效期内为准;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方案的、或已经批准的已经过期、或已经批准的需要修改,具备条件时,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五条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兼顾其适用性及超前性,并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颁布与修订保持一致。北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技术规定部分条款进行局部修订,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当北海市发展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国家重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颁布与修订时,由北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规定的整体修订,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第六条本规定自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属北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北海市规划局)。 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本篇是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的基础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7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2005]146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2010]7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海市法定体系的规划编制体系及内容、审批和修编及调整程序等,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了非法定体系规划相关内容。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桂教基教〔201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桂政办发〔2011〕164号)、《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等国家、行业标准与部门规章、文件,制定了居住用地、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卫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主要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2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北海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八条北海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镇、村规划三个层次,城市、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合浦县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或镇村体系规划、城市或城镇发展定位、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第十条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规划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建设规划编制说明书。城中村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规划并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第十一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规划、供电规划、电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防洪(潮)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第十三条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为大纲阶段和分图图则阶段两个阶段性成果。图则阶段应根据大纲阶段成果编制。其成果须按法定程序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同时按规定和程序报市人大备案。 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3(一) 大纲阶段应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使用性质及可兼容性;2、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3、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公用设施的规模、范围及控制要求;4、紫线、蓝线、黄线、绿线“四线”控制要求。 (二) 分图图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令性指标:地块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地块配建公共设施要求、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间距、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停车位、视距三角形界限、交通出入口等交通控制要求;2、指导性指标:建筑形态、建筑风貌、建筑色彩要求,居住人口、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等。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内容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其修改分成两种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部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以及重大项目招商等因素,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涉及以下情形的,应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部调整:1、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局部影响的;2、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局部缺陷的;3、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第十七条北海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镇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涉及容积率的按《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 未征收土地(不含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及政府储备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须按如下程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部调整方案,须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拟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委员会备案。 (二) 已划拨、出让土地及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须按如下程序: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业主、以及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辖区政府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须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公示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论证报告、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和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规划方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上报自治区人民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一篇城乡规划编制及用地管理4政府和市人大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涉及以下情形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程序办理:1、报建项目建筑用途与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有出入,但在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之内的;2、在具体道路、岸线等市政工程审批中,因现状客观条件或技术要求等原因需要对原规划的道路、岸线做局部调整的;3、报建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涉及特殊用地等)需要对规划用地边界进行局部调整的;4、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具体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等(不含经营性土地出让图则)在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进行优化的;5、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认定可以由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技术调整;6、其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维护程序办理内容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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