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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6月8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包惠2015年7月7日-2-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3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5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5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10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13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14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15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16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17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19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22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25第十四章其他规定······························································26第十五章附则··································································26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8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29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30附录一:名词解释··································································31附录二:计算规则··································································34-3-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39-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当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5-(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二)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批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二)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规划街区划分、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七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八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该用房位于-6-地面的部分不应低于50%,且应包括一间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用地项目,原则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十一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应控制在附表1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第十三条对未列入附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第十四条建筑间距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7-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殊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第十五条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建筑相对面各自应退半间距之和。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主体外墙面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一)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1、2)按以下规定控制:朝向朝向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多层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0.5H,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8米。8米分别计算半间距,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13米。13米非主采光面——6米13米9米高层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以13.5米为基数,建筑的27米以上部分每增加3米,距离增加0.1米。间距为半间距之和。13米非主采光面——————13米注:1.旧城区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按本表的0.8倍控制;其他情况按本表控制。2.H为建筑高度(下同)。-8-建筑A(多层),半间距:L1=H1/2建筑B(高层),半间距:L2=13.5+(H2-27)/3×0.1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二)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6)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30°<a≤6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间距60°<a≤90°按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注:a指两栋住宅建筑间主采光面的锐角夹角(下同)(三)相邻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层高类别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a≤60°13米9米6米60°<a≤9013米13米8米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平地)-9-第十六条相邻住宅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间距须考虑地形高差,其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按图2所示控制。建筑A(多层),半间距:L1=(H1+H3)/2建筑B(高层),半间距:L2=13.5+(H2-H3-27)×0.1/3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其余按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七条临岩住宅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十八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能低于以下要求:(一)按住宅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二)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图2: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坡地)-10-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第十九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一)非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3、4)按以下规定控制:朝向朝向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多层建筑主采光面多层0.5H,且不小于7米7米13米13米非主采光面——6米9米9米高层建筑主采光面————20米13米非主采光面——————13米(二)相邻非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6)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30°<a≤6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的间距60°<a≤90°按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三)相邻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层高类别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a≤60°13米9米6米60°<a≤9013米13米8米-11-第二十条建筑的非住宅性质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第二十一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图3: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4: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6: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置图5: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12-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构)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构)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第二十二条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一)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构)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同性质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二)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1.退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2.地下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三)当建筑基地外已有现状建筑时,由新建建筑一方退足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一)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二)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三)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四)
本文标题:《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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