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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危害公共安全罪(17)
h1第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重点:公共安全的含义、本章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犯罪的的界限;事故性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界限。难点:本章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h2第一节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章共涉及43个罪名(第114条——139条),《修正案(三)》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h3㈠犯罪客体:公共安全⒈含义: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⒉范围⑴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不特定: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或者实施之时对于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怎样的结果(详细)不能肯定。⑵物: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h4不特定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结果特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象特定结果不特定结果特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依据选择的犯罪时间、地点或者犯罪方法来判定h5案例1某农民与乡长有矛盾,预谋报复乡长。一日清晨,该农民用一支钢笔作了一个爆炸装置,用线挂在乡长办公室的门外的把手上,意图炸乡长。不久该农民的小舅子来找乡长,触动了爆炸装置,手被炸伤。问:该农民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例例h6案例2农民甲与农民乙有宿怨,甲预谋杀死乙。一日夜里,甲带着炸药等爆炸物品到乙的瓜棚处。(乙应种的西瓜成熟了,担心有偷瓜,所以每天夜里在瓜地看守)甲来到乙的瓜棚,发现瓜棚内点着一盏煤油灯,并看清乙和另外两个村民在灯下聊天。甲依然在瓜棚下引燃炸药,三人当场被炸死。问:甲行为的性质?例例h7㈡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犯实施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㈢犯罪主体:⒈一般主体(大多数)⒉特殊主体⒊单位㈣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h8(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害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三、种类h9(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未及公共安全罪。h10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述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㈠概念:故意用纵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㈡构成要件:⒈犯罪客体:公共安全。⒉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⒊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h11㈢认定⒈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使标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足以形成灾害,即使实际上没有在此灾害,也是既遂。如果点火一直没点着,可以是未遂。⒉放火烧“独门独户”。遵循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原则。人口是否多?房屋是否属于重大财产?h12⒊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人的。⒋放火焚烧刑法专条条文规定的犯罪对象的按照专条规定定罪处罚。⒌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⑴主观方面不同;⑵年龄要求不同⒍《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修改了刑法第114、115条,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h13㈣刑事责任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h14二、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㈠概念:用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危险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㈡认定⒈严格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认定。⒉严格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范围:h15“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相当的方法。⑴故意驾车撞人⑵私设电网⑶使用放射性物质⑷扩散病毒等。⒊根据案件的实际危险方法确定相应的罪名。h16⒋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个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照常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h17(四)刑事责任⒈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h18三、破坏交通工具罪㈠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特征⒈犯罪客体:交通运输的安全。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限于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是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h19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⑴交通工具要求是正在使用中的。⑵破坏的方法和部位。⒊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只限于自然人。⒋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的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的危险。h20(三)刑事责任犯本罪,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有期徒刑;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h21四、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㈠概念: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h22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通讯、传播的公共安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主要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主要是指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电话交换局、台、占及无线电通讯网络,用于航海、航空的无线电通讯设施、设备等。破坏私人所有的通讯设备的,不构成本罪。(二)特征h23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即只要影响了公共通讯设施的正常使用,造成公共通讯联络中断的危险,就构成了既遂。本罪的客观方面即可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为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h24(三)刑事责任犯本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盗窃方式破坏通讯设施的,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选择一个较重的进行处罚。h25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h26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的“恐怖活动”是指为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惧,专门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恐怖活动的目的是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者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实施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对社会成员的心理安全造成强烈冲击的犯罪活动。(二)特征h27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1)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或者动机具有政治色彩。(2)恐怖主义犯罪的暴力袭击的目标具有某种象征性或者意义。(3)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对象广泛、不确定。(4)恐怖主义犯罪的暴力企图具有企图对政府、国际组织施加影响的强制特征。(5)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结果特征是造成一种恐怖气氛,置公众于恐慌之中。h28在客观方面本罪要求:(1)组织、领导、参加、资助的是恐怖组织。(2)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资助的行为。A:组织是指召集多人为首,发起或者实施招募、雇佣、拉拢、鼓动多人成立恐怖组织的行为。B:领导是指对恐怖组织的成立极其恐怖活动实施策划、指挥和布置的行为。C:积极参加是指明知是恐怖组织的性质,还积极参加的行为。(3)本罪是行为犯。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为长期有计划的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跨国的国际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国内的)h29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三)认定1.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两罪都属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集团犯罪。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h30①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②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只要实施了其中任意一个行为就更构成既遂。区别h31(四)刑事责任犯本罪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h32六、劫持航空器罪(一)概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其预定的航线,活为达到一定的目的以机上乘客的生命、健康相威胁的犯罪行为。h331.犯罪客体:航空器运输的公共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1)暴力:是指采用对驾驶、操作人员或者机上其他人员实施袭击或者其他身体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禁闭等强制手段使其不能反抗,被迫服从指挥或者尤其亲自驾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2)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毁坏飞机,杀害人质等武力威胁手段要挟和进行精神恐吓,是驾驶、操作人员或机上其他人员不敢反抗的行为。(二)特征h34(3)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手段使驾驶、操作人员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行为。所谓的“劫持”是指强迫航空器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服从自己的意志,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h35(三)刑事责任犯本罪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h36㈠概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㈡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1)社会的公共安全(2)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管理制度。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h37⒉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枪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器具。包括:⑴军用枪支: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⑵体育比赛所用的枪支:发令枪及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⑶狩猎用枪: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⑷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电击枪,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h38h39“弹药”: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爆炸物”:根据《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炸药(硝基化合物类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化甘油等)、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不包括烟花爆竹。h40⒊犯罪客观方面:⑴非法性:违反《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⑵手段:①制造:机器的成批生产或用手工制作;生产、组装、修理、改装。②买卖: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③运输
本文标题:危害公共安全罪(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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